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贯彻《民政部关于做好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贯彻《民政部关于做好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上海市民政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0-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贯彻《民政部关于做好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民婚发〔2012〕12号
各区、县民政局:
民政部《关于做好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99号)文件我局已转发,现结合本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本市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服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市户籍居民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军人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当事人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可由为当事人办理最后一次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或由当事人现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
持户口迁移证的当事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户口迁出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
二、在我市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婚姻登记信息已经于2002年1月1日全市联网,按照便民原则,各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出证时的查阅范围由“本婚姻登记机关”改为“本市婚姻登记机关”。
三、各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查阅起始时间为2002年1月1日,查阅截至时间为婚姻登记机关出证前一日。
四、为保障全市统一使用根据民政部有关规定和结合上海实际制定的新的出具相关证明的格式,市局将对全市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软件升级,各区县民政局应积极配合做好升级转换的各项工作,切实保障顺利升级。
具体安排如下:10月15日至20日为软件升级及调试阶段,并自行完成《(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的印刷工作,10月25日前完成各区县系统安装及测试。2012年11月1日,全市各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将全部启用改版后新的证明格式。2004年4月6日下发的《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通知》沪民婚发[2004]3号文件同时废止。
各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在贯彻实施民政部和上海市民政局下发的文件精神过程中,如发现有新情况、新问题的,请及时向市民政局婚姻管理处反馈。
特此通知。
2012年10月10日
附件下载
20121023-沪民婚发〔2012〕12号-附件1: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式样).doc
20121023-沪民婚发〔2012〕12号-附件2: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式样).doc
20121023-沪民婚发〔2012〕12号-附件3: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式样).doc
20121023-沪民婚发〔2012〕12号-附件4: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式样).doc
http://www.shmzj.gov.cn/gb/shmzj/node8/node15/node55/node239/node287/u1ai34129.html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