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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婚姻、收养登记收费标准调整的通知
| 颁布单位:上海市民政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2-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婚姻、收养登记收费标准调整的通知
沪民婚发〔2011〕1号
各区县民政局:
现将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做好2010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沪财预[2011]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征收收养登记手续费、收养证工本费和收养登记调查费。降低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结婚登记工本费从9元调整至5元、离婚登记工本费从10元调整至5元。
二、各婚姻登记机构即日起按新标准执行收费,若新票据未及时印制,待新票据领用后补发。
三、及时联系所在区县财政局票据中心,购买调整后的票据,并按新标准收费开具票据;原票据按有关规定及时核销。
四、自2011年1月1日起按老标准收费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带好原票据至婚姻登记机关退回差额费用。
五、及时调整政务公开告知栏等各类政务公开信息,更新收费标准。
六、因收费调整涉及的账务调整请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下载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做好2010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沪财预[2011]11号).pdf
http://www.shmzj.gov.cn/Attach/Attaches/201107/201107041039416847.pdf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