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等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民政局等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沪民优发〔2012〕51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2〕163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的精神,现就调整本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2年10月1日起,调整本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具体为:

(一)2012年本市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下同)残疾抚恤补助标准调整后按附件1标准执行。

(二)2012年本市在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调整后按附件2标准执行。

(三)2012年本市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调整后按附件3标准执行。

(四)2012年本市符合规定条件的参战退役人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按附件4标准执行。

二、上述各项经费,由区县财政部门按原渠道核拨。

附件:

1、2012年上海市伤残人员残疾抚恤补助标准表

2、2012年上海市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2012年上海市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人员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表

4、2012年上海市在乡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2年12月18日

附件1

2012年上海市伤残人员残疾抚恤补助标准表

(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位:元/月

残疾等级残疾性质残疾抚恤金标准

一级因战4331

因公4229

因病4101

二级因战3996

因公3845

因病3741

三级因战3640

因公3488

因病3337

四级因战3182

因公2982

因病2830

五级因战2704

因公2447

因病2284

六级因战2129

因公1977

因病1744

七级因战1691

因公1588

八级因战1334

因公1250

九级因战1178

因公1033

十级因战970

因公866

(此标准已包含中央标准)

附件2

2012年上海市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位:元/月

类别城镇农村

在乡烈属、失踪军人遗属(孤老、遗孤)39252747

在乡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孤老、遗孤)37442620

在乡病故军人遗属(孤老、遗孤)32152251

在乡烈属、失踪军人遗属(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30192113

在乡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27931955

在乡病故军人遗属(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24151691

(此标准已包含中央标准)

附件3

2012年上海市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人员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表

(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位:元/月

类别城镇农村

孤老在乡复员军人28682008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在乡复员军人26721870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在乡复员军人22641585

建国后入伍在乡复员军人19621374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16001120

病故在乡五级以下残疾军人遗属600

(此标准已包含中央标准)

附件4

2012年上海市在乡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位:元/月

类别标准

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700

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700

(此标准已包含中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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