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文号:沪人口委〔2009〕43号
颁布日期:2009-05-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提高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的通知

沪人口委〔2009〕43号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即对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标准从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800元。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所需资金,由区县政府负担。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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