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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提高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 文号:沪人口委〔2009〕43号 |
|---|---|
| 颁布日期:2009-05-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提高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的通知
沪人口委〔2009〕43号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即对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标准从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800元。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所需资金,由区县政府负担。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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