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批复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文号:沪府〔2015〕24号
颁布日期:2015-03-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批复

沪府〔2015〕24号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沪民救〔2015〕11号文收悉。经研究,市政府同意你们《关于调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关事项的请示》。调整后的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请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特此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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