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申请公证员执业公证机构设立等事项审批规定的通知
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申请公证员执业公证机构设立等事项审批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 文号:沪司发法制[2009]10号 |
|---|---|
| 颁布日期:2009-08-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申请公证员执业公证机构设立等事项审批规定的通知
沪司发法制[2009]10号
各区县司法局: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申请公证员执业、公证机构设立等事项审批的规定》,已经2009年8月11日召开的第十一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7年3月5日发布的《上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沪司发法制[2007]4号)的相关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申请公证员执业公证机构设立等事项审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使审批规范、效率、公开,结合本市行政审批工作实际,现就有关申请公证员执业、公证机构设立等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办理部门、监督途径、审批职责、审批期限、工作流程等,规定如下:
一、审批事项:公证员执业审批。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8月28日)第二十一条;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2006年3月14日)第十二条。
(二)审批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八条第(一)项);
2.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八条第(二)项);
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八条第(三)项);
4.通过司法考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八条第(四)项);
5.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它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八条第(五)项)。
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具备以上1、2、3项条件,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九条)。
(三)申请材料(申请人需提交本规定所列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1.申请执业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1)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2)公证机构推荐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4)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局出具的包括申请人系公证机构占编人员、品行良好、符合申请条件及公证机构符合公证员配备方案的审查意见;
(5)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局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
(6)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①法律职业资格证复印件,公证机构出具的实习证明和实习鉴定意见,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人员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学历证明;
②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辞去原工作岗位的证明,以及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
③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满10年的公务员的证明,以及辞去原工作职务的证明;
④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满10年的证明,以及辞去原工作职务的证明。
(7)近期2寸彩色证件照片5张;
(8)承诺书(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申请在本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1)申请书;
(2)身份证复印件;
(3)执业证复印件;
(4)原执业机构同意终止聘用或办理人事关系调动的证明;
(5)拟执业机构推荐并出具的同意聘用或办理人事关系调动的证明;
(6)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司法局出具的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及公证机构符合公证员配备方案的审查意见;
(7)近期2寸彩色证件照片5张;
(8)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2、申请人已与原执业机构终止聘用关系并办妥与原执业机构的财务、业务和档案交接手续;3、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四)审批职责:受理申请、审核、报批、颁发证书等(《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五)审批工作流程:
1.接受材料。办理部门接受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制发《行政审批收件回执》。
2.受理申请。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办理部门应当制发《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能当场补正的,办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办理部门应当制发《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经通知补正后申请人在补正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内未予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
3.审查申请。办理部门承办人员拟写审查意见书。
4.审核申请。办理部门负责人拟写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5.审核报送。办理部门承办人员填制《公证员任职报审表》,草拟公证员任命请示,并报司法部,同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审批初审意见通知书》。
6.在司法部下达任命决定通知之日起10天内向申请人下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并书面通知其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二、审批事项: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8月28日)第九条;
2.《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2006年2月23日)第七条。
(二)审批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八条第(一)项);
2.有固定的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八条第(二)项);
3.有二名以上公证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八条第(三)项);
4.有30万以上的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八条第(四)项、第十三条)。
(三)申请材料(《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申请人需提交本规定所列申请材料一份):
1.设立公证机构的申请和组建报告;
2.拟采用的公证机构名称;
3.拟任公证员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符合担任公证员条件的证明材料;
4.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
5.开办资金证明;
6.办公场所证明。
(四)审批职责:受理申请、审核、决定、颁发执业证书等(《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五)审批工作流程:
1.接受材料。办理部门接受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制发《行政审批收件回执》。
2.受理申请。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办理部门应当制发《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能当场补正的,办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办理部门应当制发《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经通知补正后申请人在补正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内未予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
3.审核申请。办理部门承办人员拟写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办理部门负责人作出审批决定。
5.决定送达。办理部门承办人员制发《行政审批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6.登记领证。申请人填写登记表格,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公证机构执业证》(正本、副本)。
三、办理部门:上海市司法局公证工作管理处,吴兴路225号2302室,邮编:200030,电话:24029775。
四、监督途径:本规定依法制定,办理部门要求提交超出本规定明确申请材料的,申请人有权拒绝;本规定公开审批职责、审批承诺时限等事项,办理部门不履行职责或超时履行职责的,申请人可向监督部门(上海市司法局监察室,吴兴路225号2205室,邮编:200030,电话:24029836;上海市司法局法制处,地址:吴兴路225号2315室,邮编:200030,电话:24029799)书面投诉举报。
五、法定审批期限:20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
六、承诺审批期限:15工作日
七、申请书格式文本:
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书(许可类)
申请人
姓名
电话
住址
邮编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护照□军官证□
身份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工作单位
电话
住址
邮编
代理人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护照□军官证□
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
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见附件:共页)
申请从事行政审批
事项的名称
公证员执业审批
申请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终止执业□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目录
序号
名称
来源
1
□原件□复印件
2
□原件□复印件
3
□原件□复印件
4
□原件□复印件
5
□原件□复印件
6
□原件□复印件
7
□原件□复印件
8
□原件□复印件
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其他□
申请人联系方式
申请人郑重声明:申请人申请该行政审批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保证未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否则,申请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此致
上海市司法局
申请人签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书(非许可类)
申请人
名称
电话
住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工作单位
电话
住址
邮编
代理人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护照□军官证□
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
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见附件:共页)
申请从事行政审批
事项的名称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目录
序号
名称
来源
1
□原件□复印件
2
□原件□复印件
3
□原件□复印件
4
□原件□复印件
5
□原件□复印件
6
□原件□复印件
7
□原件□复印件
8
□原件□复印件
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其他□
申请人联系方式
申请人郑重声明:申请人申请该行政审批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保证未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否则,申请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此致
上海市司法局
申请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署名、法人印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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