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1-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德阳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1日
德阳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探索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新方法、新路径,有效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及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原则,强化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对困境未成年人实行更加积极的救助保护。探索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体系,拓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内容,积极开展理论创新、政策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帮助困境未成年人解决生活、监护、教育和发展等问题,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和其他受侵害现象,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二)工作目标
通过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探索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路径,将救助保护从机构拓展到面向社会,开展困境未成年人保护服务,探索建立未成年人“监测预防、发现报告、帮扶干预”社会保护联动反应机制,构建覆盖城乡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推动建立“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督为保障、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形成“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格局,为全面建立我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提供实践基础和政策依据。
二、保护对象及主要内容
(一)保护对象
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制度为基础,将救助保护对象延伸至困境未成年人,具体包括:
1.因监护人服刑、吸毒、重病重残等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
2.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侵害的未成年人;
3.缺乏有效关爱的留守、流动未成年人;
4.因家庭贫困面临辍学和失去基本生活保障的未成年人;
5.自身遭遇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的未成年人;
6.流浪未成年人;
7.其他需要保护救助的困境未成年人(如:被拐卖、绑架、非法雇佣的未成年人等)。
(二)主要内容
1.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服务网络
(1)拓展救助工作内容。积极拓展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其工作载体、协调平台和衔接转介、资源配置等功能,将救助保护对象延伸至困境未成年人。
(2)建立领导协调机制。坚持“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领导协调机制。民政部门负责建立并完善“未成年人服务平台”,与公安、司法、妇联、共青团、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建立相互沟通、联系协调制度,及时通报共享未成年人监护失当案件和困境未成年人信息。
(3)落实联动保护措施。建立“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联动保护网络,充分发挥社区保护专干和网格员作用,将面临监护缺失或监护失当风险的困境未成年人及时上报市救助管理站或有关部门。
2.开展未成年人监测预防基础工作
(1)摸底排查,建立台账。对试点区域内困境未成年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摸底排查并建立台账,立足早发现、早预防。
(2)建立保护快速响应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类施救原则,如发现需要救助保护的未成年人,做到快速响应,及时提供教育、医疗、司法、报警、查询、援助和生活救助服务等保护。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操纵、教唆、利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对漠视、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等事件进行调查核实。村(居)委会、学校、救助管理站收集保存相关证据,为未成年人提供及时保护、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服务。
(3)建立家庭监护干预和监督指导机制。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需求评估和家庭监护情况评估指标体系,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估机制。加强对村(社区)和社会服务机构的指导,针对监护失当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建立监护随访机制,对问题家庭进行监护指导和干预,预防流浪乞讨、监护缺失、失学辍学、家庭暴力、遗弃等问题发生。对法定监护人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视情况予以劝诫、制止或报告公安机关进行训诫、改正。经教育不改的,可申请法院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3.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发现报告机制
(1)明确责任,及时发现。明确教师、医生、社区工作者等特殊职责人员及亲友的发现报告义务,增强邻里及社会公众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事件的报告意识。
(2)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在学校、社区等未成年人活动区域通过开通救助专线、发放救助联系卡等方式,告知公众为受虐待或其他家庭问题需要帮助的未成年人提供救助的渠道。
(3)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市救助管理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在试点村(居)委会指定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专干,收集、汇总困境未成年人基本信息。
(4)设立热线,维护权益。通过“12345”为民服务热线电话、“未成年人服务平台”、党政网等多种途径受理群众举报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4.健全困境未成人及其家庭分类帮扶措施
对重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进行走访和调查,提出帮扶建议,市救助管理站根据建议对困境未成年人实施帮扶或通过转介至相关部门、协调社会力量、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针对性帮扶措施。
(1)落实帮扶政策。试点区域结合当地实际,对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帮助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扶贫开发、法律援助等政策,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家庭脱贫解困。
(2)加强心理服务。对监护失当或监护缺失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心理关爱、教育辅导、监护随访等服务;建立和完善留守、流动儿童服务机制,加强对留守、流动儿童心理、情感和行为的指导,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
(3)保障受教育权利。落实就学资助政策和帮扶措施,确保适龄未成年人不因困境而失学。
(4)完善监护责任。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屡教不改的监护人,依法采取行政和司法干预措施,转移监护权,落实国家监护责任。
(5)落实安置措施。对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通过委托监护、乡(镇)敬老院代养、福利院代养、家庭寄养、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安置。
(6)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探索建立流浪儿童早期预防干预机制,健全流浪儿童生活、教育、管理、返乡和安置保障制度。对流浪儿童开展教育、医疗服务、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和技能培训。提高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专业化和社会化水平,鼓励并支持社会力量保护和救助流浪儿童。
三、试点区域及组织机构
(一)试点区域
试点工作采取分别试点、分步推进的方式开展工作。首批试点区域主要包括:
1.具有代表性的学校。主要指经济发展欠发达,留守儿童较多的学校。
2.具有代表性的社区。主要指随父母进城务工流动的未成年人比较集中的社区。
3.具有代表性的农村。主要指自然条件较差,条件艰苦,经济落后,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留守儿童较多的农村地区。
具体试点区域由担任此次试点执行单位的市救助管理站提出方案报市民政局审定后实施。
(二)组织机构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市长任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民政局长任召集人,成员单位由市级相关部门组成(具体名单见附件)。联席会议在市民政局设立办公室,由市民政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2.成立监督评估小组。针对不同的试点区域,分别成立监督评估小组。小组成员由市民政局、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市救助管理站和试点区域相关单位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对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进行监督,组织对困境未成年人进行评估,并提出帮扶建议,报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实施。
3.试点工作实施单位。试点工作由市救助管理站具体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负责收集试点区域困境未成年人的基本信息,并进行甄别、分析,针对不同的对象提出初步帮扶意见建议,进而实现分类救助。
四、实施步骤
试点工作为期两年,即2014年11月至2016年12月。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明确任务(2014年11月至12月)
1.召开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联席会议,安排部署试点工作任务;
2.确定试点区域;
3.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职责指导试点区域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阶段:排查摸底,分类筛选(2014年11月至2015年6月)
1.按照经济贫困、监护缺失、家庭暴力、教育失当等情况,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台账,分类确定救助保护对象。对保护对象进行甄别、分类、筛选,提出救助保护意见和建议,或转介相关部门按职能和相关法规、政策等予以救助保护。
2.市救助管理站深入试点区域指导相关人员开展工作。
第三阶段:救助帮扶,创新实践(2014年11月至2016年6月)
根据筛选的困境未成年人对象进行分类救助保护:
1.对于经济贫困的,由民政、财政、人社、住建、卫生等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进行救助保护。
2.对于监护缺失的,由民政、公安、法院、团委、妇联、残联等部门按照相关政策和法规,确定其监护人,依法进行监护指导。
3.对于遭受家庭暴力、虐待等情况的,由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纠正、处罚。
4.对于教育失当的,由民政、教育、团委、妇联、残联等部门进行危机干预。
5.积极开展三个帮扶,即:家庭-学校帮扶、家庭-社会帮扶、家庭-机构帮扶;对特别困难的帮扶对象,在救助管理机构内提供救助保护。
6.在试点村(社区)开展“四点半课堂”、“周末关爱”、“家庭学校”等关爱困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活动。
7.由民政部门牵头与试点乡(镇)、村(社区)一起对解困的未成年人及时进行核销、归档工作,并总结经验。
第四阶段:总结评估(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
1.对主要试点内容进行全面总结,对未落实的内容进行集中攻坚,确保试点内容落实到位。
2.在上级民政部门指导参与下,召集试点工作执行单位、参与单位及部分受益者、社会学者、专家等总结评估试点工作的全过程,对取得的经验总结提炼形成具体做法,使试点工作全面推进、整体发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试点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涵盖内容多,涉及部门广,各参与试点的单位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明确职责,层层分解任务,狠抓落实,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推动试点工作。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争取多方面的支持与配合。各参加试点单位、执行单位要落实工作责任制,根据所担负的任务,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把工作责任、任务指标量化到人。
(二)广泛宣传,提高认识。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村(社区)不同的目标群体,加大儿童权利知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生活技能、农业科技知识、疾病预防、防拐报警知识、自我保护知识等内容的宣传培训力度。每年6月定期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宣传月”活动,普及未成年人保护知识,不断提高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认识,力争使社会公众知晓率达到90%以上。各类媒体应增加专栏,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宣传,充分营造爱护、尊重未成年人的社会氛围。
(三)强化保障,社会参与。各成员单位要通过政策倾斜、资金扶持、项目合作、智力支持等多种方式,切实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要动员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专业组织等资源,鼓励企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组织、热心人士提供捐助和社会保护服务,并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四)严格监督,提升水平。加强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考核,对在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落实不力、成效不实的单位督促其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对辖区内未成年人外出流浪、受侵害问题多、工作推诿扯皮等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责任;对工作不力导致出现重大失误或恶性事件的责任单位和人员予以问责。联席会议要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经常检查指导,掌握工作进行情况和面临问题,加强沟通协调;要认真调研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思路,探索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方法,构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和体系;要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和探索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实践和规律,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附件:德阳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职责
附件
德阳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职责
为扎实推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特建立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名单及职责如下。
一、主要职能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各项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全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
二、组成人员
总召集人:杨震副市长
召集人:刘述明市民政局局长
王一鸣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卫生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
三、工作机构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市民政局汇总提出需研究解决的问题和事项,报总召集人审定后,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主持召开。
(二)市民政局具体承担全市试点保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市救助管理站开展试点保护工作,审定试点工作计划和阶段性目标,研究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推动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督促检查试点区域试点工作的落实,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联席会议成员由成员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另设联络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及时提出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按要求准时向市民政局报送工作情况。各成员单位之间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各项工作。
四、职责分工
市发改委:将困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争取困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参与困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编制。
市教育局: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防止学生逃学、辍学,确保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为学生开展心理咨询和特别辅导;掌握学生的家庭状况,对家庭贫困的学生按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对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或是特殊家庭的学生,要及时报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实行强制性的救助保护;对于接回安置的适龄未成年人,及时安排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指导学校做好接收工作。
市公安局:严厉打击拐骗、拐卖和操控流浪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行为;严格执行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发〔2011〕200号)要求,发现来历不明的未成年人要采集血样,输入全国DNA信息库比对;发现流浪的未成年人,及时送救助保护机构;对成年人携带未成年人乞讨的现象进行调查甄别;对由父母或是其他监护人携带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的应当批评教育;接报或发现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线索,要及时出警并给予治安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经常发生家庭暴力或其他暴力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要进行必要的干预和制止,实行强制性救助保护。
市司法局:坚持未成年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依法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消除隐患,做好未成年人外出流浪的预防工作;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未成年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服刑人员子女的帮扶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为困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试点工作提供必要经费保障,会同民政部门加强对相关经费的监管。
市人社局:为困境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创造条件,对年满16周岁有就业能力并登记失业的未成年人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服务;将劳动年龄内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定期在社区开展劳动就业政策宣传工作,向社区初中毕业未升学青少年提供各类职业教育和培训服务。
市交通局:为救助保护的未成年人提供购买乘车凭证和接送未成年人进出站等提供方便。
市城管执法局:护送或指引街头发现的困境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发现携带、强迫、唆使未成年人乞讨的要及时报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发现患病未成年人要及时送往或拔打120急救中心进行救治。
市卫生局:建立流浪未成年人疾病绿色通道,及时救治患病的未成年人;对患大病的未成年人按照政策减免医疗费用,实施优惠政策;在未成年人集聚场所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团市委、市妇联: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安康计划”和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动员、组织志愿者参与对未成年人的劝导、服务、教育、救助等工作;倡导和推进社会热心人士支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特别是困境未成年人的照顾和家庭寄养等安置工作,推动稳定、有效支持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市残联:帮助开展残疾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就业安置等工作,将残疾未成年人纳入资助项目进行帮扶,并开展“法律助残”等活动,依法保护残疾未成年人的权益。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