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意见

颁布单位: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11-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意见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届三次全会、全省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一三五八”发展战略,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推进“两化互动”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经七届市委第69次常委会议和市政府七届二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我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镇化进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意义重大。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户籍制度改革,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初步建立了城乡一体的新型户籍制度。但由于我市的户籍制度改革目前还停留在户口登记制度改革的层面,依附在户籍制度上的各项社会福利制度没有改变,相关配套改革措施没有跟进出台和实施,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市的城镇化进程。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利于调动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积极性,有利于农村人口向城镇集聚,加快我市的城镇化进程。各地、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积极稳妥推进,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扎实有效。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为契机,以打造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为目标,以建立城乡统一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和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为重点,彻底放开户籍迁移管理政策,全面取消城镇落户的限制条件,加强相关政策配套衔接,逐步形成以城带乡、城乡互动的发展新机制和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服务全局的原则。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群众需求,打破城乡户籍制度壁垒,全面放开人口流动限制,最终实现城乡户籍制度一体化。

2.自愿迁移、综合配套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转户意愿,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农村居民进城后生活得到保障、实际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加快推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住房保障等与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政策的配套衔接,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3.促进发展、稳步推进的原则。充分兼顾社会发展实际和城镇资源承载力,出台具体的配套改革措施,积极稳妥、有条不紊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激活城乡各类要素,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工作目标

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全市新型城镇化进程,确保全市城镇化率每年提高1.8个百分点以上;力争到2015年,全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基本建立起与户籍制度改革相配套的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等支撑保障的机制、体制,逐步消除城乡户籍待遇差距,促进城乡户籍制度融合,市区常住人口达到100万人以上,广汉、什邡、绵竹、中江城区常住人口达到20万人以上,罗江城区常住人口达到10万人以上。

四、改革措施

(一)放宽城市城镇落户条件

1.推行经商人员入户。在我市城镇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在有房屋产权的经商处办理城镇居民落户手续;无房屋产权的,可在本人经常居住的亲朋好友处或辖区公安派出所设立的公共集体户上办理入户。

2.推行务工人员入户。在我市城镇务工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在务工单位城镇居民集体户口、本人经常居住的亲朋好友处办理入户。

3.推行租住稳定住所人员入户。在我市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租住成套住房且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其本人和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工作单位、经常居住的亲朋好友处办理入户。

4.推行暂住证人员入户。办理德阳市《暂住证》的人员在城镇居住地有稳定住所或稳定经济来源,且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其本人可在经常居住的亲朋好友处办理入户(实施居住证制度后,凭《居住证》办理)。

5.放宽人才落户条件。进一步放宽引进人才户口迁移政策,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取得国家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以及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各类人才,其本人自愿到我市城镇落户的,可按照“先落户,后择业”的原则,在本人经常居住的亲朋好友处或人力资源服务中心集体户处办理本人入户。

6.放宽入集体户口条件。国有、集体、民营、外资、合资等企业,只要拥有合法固定的厂址和职工宿舍,用工在10人以上的,均可申请设立城镇居民集体户。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员工自愿到我市落户的,其本人以及与本人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随迁或投靠。

7.放宽城市规划区内失地农民入户。对我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已无集体土地的农村居民,直接登记为城镇居民。对仍有少量耕地(低于0.3亩)的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登记为城镇居民。申请到城镇建设封户区落户的,按有关法规政策办理。

8.放宽农村新型集中居住区人员入户。在农村因灾后重建、新农村建设或经济发展等原因自然汇集形成的非行政建制集镇,或因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建房的农村人口集中居住的农村新型社区及新农村建设聚居区等居住地,可根据本人意愿在集中居住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

(二)规范户口迁移及管理

1.农村居民录取为省内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的,应在工作地或居住地转为城镇居民。

2.户口保留在原籍的农村籍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原籍申请办理城镇居民户口的,凭大中专院校《录取通知书》或《毕业证》可直接办理城镇居民登记手续;对就学期间户口保留在原籍,其父母户籍迁往城镇的,可一并随迁。

3.严禁将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停止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3〕4号)中关于农村籍学生迁回原籍落农村户口的政策,执行时间统一为2013年7月1日。

4.禁止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因赠予、调换、购买房屋等原因迁移户口。

5.农村孤寡老人,其户籍在城镇的近亲属经公证机关公证愿意赡养或抚养的,准予办理城镇落户手续。

6.公民应征入伍时必须注销户口。原农村籍军人,复员、退伍后自愿申请户口迁返原籍农村的可以落户;自愿申请户口迁往城镇的,可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

7.要严格年龄更改。2013年6月1日以后出生入户的,一律不得更改年龄。2013年6月1日以前出生上户,确因出生日期有错需更改的,必须手续齐全,按规定程序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凡已经申请更改年龄一次的,公安机关不再受理更改申请。

8.户口办理过程中,允许同一户内存在不同户别,但应在户口簿内页、常住人口登记表等相关人口信息中明确显示。

五、配套政策

(一)土地承包政策。本市农村居民迁入城市城镇的,在承包期内,其承包地、宅基地、林地、草地等产权可以不变,并允许其依法对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但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二)就业政策。城乡劳动力享受同等就业机会,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招聘员工不得将城镇或农村户口作为限制条件。

(三)社会保障政策。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退伍士兵优抚、最低生活保障等,按照城镇居民有关政策执行。

(四)教育政策。新户籍制度实施后,到城镇落户的居民从迁入之日起其子女享有与本地城镇居民子女同等的受教育权利,义务教育实行“免试、就近、划片”入学。

(五)住建国土政策。加快农村小城镇新型社区、城市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和建设,鼓励农民有条件地就近置换小城镇新型社区住房,积极引导农民向城市、城镇地区转移。

(六)计划生育政策。从迁入之日起2年内,可以执行原农村居住地的技术服务、利益导向、《生育证》办理、违法生育处罚等计划生育政策。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为加快城乡统筹发展,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我市已于2012年7月成立了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负责对全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进行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强化对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同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保障力度,抽调精干力量予以实施。社会宣传和户改运行经费要纳入预算,及时到位,全力保障改革的顺利推行。

(二)制定配套政策,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各部门要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作为加快推进“一三五八”发展战略的一项重点工作,精心组织,全力推进。各县(市、区)政府作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责任主体,要加快制定本地户籍改革实施意见,开展好改革工作,并配套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成市政府明确的目标任务。各部门要树立“一盘棋”思想,加强协作配合,根据工作职责,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抓紧研究相关配套政策,制定完善相关工作细则,在确保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前提下,做好与就业就学、社会保障、土地承包、城市拆迁、计划生育等相关政策的配套衔接,确保改革平稳推行。

(三)加强宣传引导,确保和谐稳定。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宣传推进户籍改革,加快城镇化进程的重大意义、政策内容和基本原则,对户籍改革涉及的重点人群深入开展政策讲解,引导群众主动参与户籍改革。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橱窗、网络媒体等开设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宣传专栏,向广大群众解读配套改革政策和实施细则,为群众答疑解惑,搭建政府与群众沟通桥梁,形成全社会理解、支持、参与户籍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各地要根据户籍改革工作推进情况,及时掌握群众对户籍制度改革的建议意见,主动做好社会舆情信息的收集研判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确保户籍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附件:德阳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8日

附件

德阳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公安部门:负责制定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提出具体组织实施细则和解释说明;积极联系协调其他成员单位,配合做好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配套措施的制定及实施;督促指导各地制定户籍制度改革方案、措施,放开户口迁移政策和落户条件;及时掌握和有效处置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不稳定因素,确保社会大局稳定和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发改部门:负责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政策措施的协调平衡。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纳入全市“十二五”规划,积极争取中央、省相关项目资金投入,加大推进城镇化宏观调控力度,加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城镇人口扩容后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城市(镇)棚户区改建工作;加强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引导城乡统筹发展;加大公租房、廉租房、限价商品房的规划和建设;抓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规划建设,为城乡居民提供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将学校规划纳入城市规划重要内容,确保教育预留用地。

教育部门:统筹制定学校布局发展规划和配套措施,满足新增学生的入学需求;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大教育资金投入力度,保障城市新建学校资金和师资需求;推动城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

民政部门:着力研究和解决户籍制度改革后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切实保障低保、优抚和安置等对象的合法权益;做好社区居民委员会、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设施规划建设。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的相关社会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组织实施对转户居民的集中就业培训等工作。充分保障户籍制度改革中新建学校和扩大招生规模学校的编制。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政策,对统征统转的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政策,做好农村居民转户后的土地政策宣传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指导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有地居民的确认工作,指导妥善处置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改革工作;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全家户籍迁入城镇的农民(举家迁入设区的市除外)其承包土地经营权在承包期内不变,并指导其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

人口计生部门:做好迁入居民转户后的计划生育工作。

卫生部门:加大公共卫生的管理力度,做好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保障政策的衔接与制定工作。

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结合财力状况,统筹做好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所需资金保障工作。充分保障新建学校和扩大招生规模学校的建设和办学经费投入。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电视台、报社及其它媒体,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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