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型并网式光伏电站建设的意见

颁布单位: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8-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型并网式光伏电站建设的意见

甘府函〔2013〕141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发展光伏产业对调整能源结构、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推动光伏产业健康发展,按照试点示范要求,现就促进大型并网式光伏电站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光伏电站建设的重要性

我州太阳能资源十分丰富、分布广泛,是我州最具发展潜力的可再生能源之一。太阳能光伏发电因其清洁、安全、便利、高效等特点,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和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国家积极支持太阳能光伏电站建设,实行电价补贴政策,州委州政府决定加快大型并网式光伏电站建设,推动光伏产业的培育和发展,促进资源优势尽快转变为经济优势。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在我州发展太阳能光伏产业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在光伏产业试点示范阶段,要切实加大支持力度,强化协调服务,促进项目加快核准建设,确保全州“十二五”期间太阳能光伏电站建设目标任务的实现。

二、切实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各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支持和协调力度,落实税收、土地、电力通道建设等政策措施。

(一)财税政策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1、在我州实施的大型并网式光伏电站,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为支持我州光伏电站建设,鼓励项目落地,各县按照《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全州各县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执行标准的批复》(甘府函〔2009〕28号)有关规定征收征(占)用地涉及的耕地占用税,待完善各项手续后,再以项目资金形式将所征收的耕地占用税的50%安排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二)土地政策

1、光伏电站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拟建设光伏电站,但尚未将光伏电站用地纳入土地利用规划的县,应在本次乡镇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中,将此项目纳入规划。

2、光伏电站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应尽量使用荒山、荒滩、荒漠等难以利用以及不适宜农业、生态、工业开发的土地,禁止征(占)用耕地。

3、光伏电站项目用地涉及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必须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依法、及时、足额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具体征地补偿标准应按《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甘府发〔2010〕18号)、《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同意甘孜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的通知》(甘府函〔2012〕75号)执行(如因全省补偿标准进行统一调整,则应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征(占)非耕地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征(占)耕地补偿标准的一半执行。

4、光伏电站涉及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由项目业主与原建设用地使用单位进行协商,依法确定补偿金额。

涉及使用国有农用地和国有未利用土地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5、供地方式。光伏电站永久性用地(升压站、光伏发电场机械安装、办公及生活设施等用地)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在依法取得用地批复后,以划拨方式供地。由于安装太阳能光伏板用地面积较大,且目前国家尚未出台相关配套政策,为推进项目建设,各县应在充分保障农民权益情况下,采取灵活供地方式,待国家和省相关配套政策出台后,依法办理手续。各县在供地过程中,免收州县地方留成部分征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等相关费用。

三、切实加快电力送出通道的规划建设

电网企业要根据《甘孜州太阳能发电利用规划》制订配套的电网设施建设规划,按照光伏电站项目建设进度和需要,及时配套完善电网接入系统。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至2014年12月31日有效。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3年8月6日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婚姻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