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代拟稿草拟报送工作的通知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代拟稿草拟报送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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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8-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代拟稿草拟报送工作的通知
甘办函〔2014〕222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
起草并向州政府(州政府办公室)报送代拟文稿是各县人民政府和州政府各部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是公文处理最基础的环节之一。自2011年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印发《代拟文稿规则》(甘委办〔2011〕114号)后,各县人民政府和州政府各部门代拟稿起草报送工作总体情况较好,但还存在如下突出问题:一是全局意识不强,对上级精神和政府层面工作把握不准;二是针对性不强,照抄照搬上级文件甚至在互联网上摘抄,结合我州实际的具体措施、办法不多,内容空洞、抽象、粗糙、笼统;三是语言文字不过关,语句不通顺,条理不清楚,主题不明确,不能准确表达行文意图;四是责任心不强,引用文件、专业术语、基础数据等未仔细核实,普遍存在“一交了事”的心态;五是报送要件不全,代拟说明、背景材料、联系人及电话、相关意见、紧急程度、电子文档等要件缺失;六是审核把关不严,有的代拟稿未经起草单位办公室、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就报州政府办公室。这些问题的存在,降低了基础文稿质量,影响了公文效率。为进一步提高代拟稿质量,按照州政府领导要求,现就做好政府系统公文代拟稿草拟报送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起草要求
(一)发文确有必要。代拟稿起草前应充分论证、调研,确有发文必要的才行文,力求行文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明确发文依据。代拟稿都要交代清楚行文的依据。一是参照上级文件所草拟的代拟稿(意见、办法、通知等),应附上级文件,且要就代拟稿与上级文件的区别作出说明或用符号标明;二是按照领导批示要求草拟的代拟稿要附领导批示(请示事项未经州政府领导批示不得进入拟稿程序);三是按照会议安排草拟的代拟稿要附会议纪要或记录复印件;四是按照州政府领导口头交办草拟的代拟稿应说明交办日期、交办要求和办理时限等内容。未附依据的代拟稿州政府办公室将按规定退文。严禁以代拟稿代替审查意见或办理领导批示事项。
(三)把握文种特性。贯彻上级文件精神的代拟稿,应突出我州的实际和特点,不求面面俱到、不能照转照抄;“决定”“意见”等重要的政策性公文代拟稿,要有明确的工作目标、工作内容、责任分工、工作措施,有时限要求的要明确具体时限;“通知”等事务性文件,应开门见山、简洁明了。
(四)提高文稿质量。代拟的公文要做到观点明确、经得起推敲,内容充实、结构严谨,用语准确、篇幅简短,格式规范、体例适当,特别要核准代拟稿里的数据(因代拟稿单位提供基础数据不准而造成的工作失误,由代拟稿单位自行负责),确保每份代拟稿都符合公文规范,文稿质量能代表部门的最高水平。
(五)事前征求意见。代拟的公文涉及相关县、部门的事项的,主办部门应书面征求其意见;规范性文件和其它涉法文件,还需征求州政府法制办意见。需要咨询专家意见或召开群众听证会的按要求办理。征求的相关部门或县的意见应附在代拟稿后。主办部门经协商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在报送代拟稿时应书面说明有关情况,同时将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及理据一并呈送州政府协调或裁定。
(六)明确时间要求。原则上按5天办文制的要求起草并报送代拟稿,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时限要求报送。代拟稿要实事求是标注紧急程度。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发出的,标注为“加急”;需要5个工作日发出的,标注为“特急”;要求5个工作日内行文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写出说明,并最迟在时限到达前一个工作日将代拟稿报送州政府办公室。否则,造成工作延误的,由部门自行负责。
二、规范报送程序
(一)报送州政府办公室的代拟稿统一使用州政府办公室代拟稿处理笺(见附件),由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经授权的分管负责同志签批并加盖印章,部门的办公室负责人要对代拟稿的文字、格式严格把关。
(二)各部门报送的代拟稿附电子文档,按照职能职责分别报送州政府办公室业务秘书科(秘书一、二、三、四科,研究室研究科)按程序办理。报送代拟稿要附代拟稿说明、代拟稿正文、相关的背景材料(如上级的相关文件、相关部门或县意见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相关材料不全的,州政府办公室将拒收。
(三)需州委、州政府和州委办、州政府办公室联合行文的代拟稿,属党委部门或群团组织起草的,将代拟稿送州委办公室先办理;属政府部门起草的,将代拟稿送州政府办公室先办理。
(四)代拟稿不得直接送州政府领导或联系副秘书长签批,未经州政府办公室审核的代拟稿原则上不予印发,退回主办部门按规定程序完善后重新送签。
三、减少发文数量
(一)凡属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自行发文。由部门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可以解决的,不得要求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批转、转发、印发。省政府各厅局单独或联合制发的文件,需要结合实际制发实施意见的,按照对应原则由州直部门单独或联合发文。
(二)成立由州政府领导担任主要负责人的议事协调机构,其有关事项经州政府同意后,由州政府办公室发文。调整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人,由州政府办公室发文;其他负责人及成员调整,经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议事协调机构或其办公室发文。议事协调机构安排部署工作,由议事协调小组或其办公室发文。
(三)凡法律法规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属同一部门、同一类工作、同一对象的,应合并发文,不分别或连续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对上级政府和部门的文件,特别是已经发至县级没有新的贯彻要求的,不再发文;可采用电话等方式的,已经开会部署并明确工作任务的,一般不再发文;已经全文公开播发见报或通过州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的不再印发文件。
(四)除重大工作部署的文件外,一般不超过3000字。
四、严格通报制度
对下列不按规范起草和报送代拟稿的情况,州政府办公室将予以通报:
(一)代拟稿内容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指示精神相违背的;
(二)照抄照搬上级文件,重申已有政策规定,没有提出切合我州实际的措施、办法的;
(三)未作代拟稿说明,未附代拟稿依据,参照上级文件所作代拟稿在代拟说明中未说明或标注我州与上级文件区别的;
(四)文种运用不当、代拟稿要件不全、内容与体例不符或文法不通、条理不清、篇幅冗长、文稿质量差的;
(五)报送州政府办公室前,代拟稿未按要求审核把关,无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负责人签字的;
(六)涉及有关部门事项未充分协商、无会签意见的;
(七)规范性文件和其它涉法文件未经州政府法制办审核的;
(八)不按保密规定运转的;
(九)不按时报送代拟稿的;
(十)不按规定程序送审代拟稿的。
附件:甘孜州政府办公室代拟稿处理笺(范本)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4日
附件
甘孜州政府办公室代拟稿处理笺(范本)
标题
拟稿单位
代
拟
稿
说
明
及
附
件
目
录
征求意见情况
密级
紧急程度
拟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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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单位审核人
联系电话(手机)
拟稿单位分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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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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