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甘办发〔2015〕51号
颁布日期:2015-11-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甘办发〔2015〕5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

按照《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86号)、四川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发布2015年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限的通知》(川民发〔2015〕89号)、《甘孜藏族自治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州政府令3号)、《甘孜藏族自治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州政府令18号)有关规定,为切实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同意,决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提高我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全州城市低保标准由350元/月提高到390元/月(A类对象人均补助水平提高40元/月、B类对象人均补助水平提高30元/月、C类对象人均补助水平提高2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由2267元/年提高到2376元/年(一类对象人均补助水平由106元/月提高到119元/月,二类对象人均补助水平由80元/月提高到87元/月)。调整后的标准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资金来源

所需资金由各县(市)统筹各级财政城乡低保补助资金解决。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州县城乡低保配套经费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甘府发〔2010〕31号)和《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标准的通知》(甘办发〔2015〕35号),保障城乡低保资金和工作经费,并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三、规范管理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低保政策,坚持“阳光救助”,切实规范资金发放工作,及时足额兑现城乡低保资金,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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