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学艺术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10-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学艺术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甘办发〔2013〕56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

《甘孜藏族自治州文学艺术奖评奖办法》已于2013年9月24日经十一届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日

甘孜藏族自治州文学艺术奖评奖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表彰奖励文学艺术创作,培养文学艺术人才,推动文艺精品生产,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依据《中共甘孜州委关于推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加快建设文化强州的决定》(甘委发〔2012〕1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期文联工作的意见》(甘委办〔2011〕1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甘孜藏族自治州文学艺术奖(以下简称“文学艺术奖”)系州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州性综合文学艺术奖项,在评奖委员会领导下由甘孜州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具体组织实施,每三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评奖原则:

(一)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回避;

(三)坚持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和特色性相统一;

(四)坚持专家评审与群众评价相结合。

第四条评奖范围:

(一)文学类:小说、诗歌、散文(含杂文)、报告文学(含纪实文学)、文艺理论批评;

(二)文艺类:音乐、书法、美术、舞蹈、摄影、影视、戏剧曲艺、民间文艺、翻译等。

除文学、文艺类外,设甘孜州文学艺术“特别荣誉奖”和“终身成就奖”。

第二章参评条件

第五条参评条件:

(一)参评作品应在文学艺术奖评奖年度前三年(从第一年的1月1日起至第三年的12月31日止)内在州级及以上报刊、出版社、舞台、展览、银屏等其中任一渠道发表、出版、展出、演出或播映过;

(二)参评作品的创作者(或创作者之一)应为甘孜州州籍人士;

(三)表演类评奖作品,应有一定的表演场次,具体数目由各初级评委会根据各自艺术门类的特点自定;

(四)已获中宣部、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文联(含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中国少数民族文学“骏马”奖,四川省“五个一工程”奖,巴蜀文艺奖,四川文学奖,四川省少数民族文学创作优秀作品奖等)表彰奖励的作品,颁发甘孜州文学艺术“特别荣誉奖”,不再参评;

(五)符合甘孜州文学艺术“终身成就奖”评选条件的。

第六条作品参评申报:

(一)单位、协会推荐或个人申报;

(一)作品上报评奖委员会下设的评奖办公室。

第三章评奖组织机构

第七条文学艺术奖评奖在评奖委员会领导下进行,评奖委员会主任由州分管领导担任,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

评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文联,作为文学艺术奖评奖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评奖委员会分别成立初级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委员会、终审委员会和纪律监察委员会。

第八条初级评审委员会为临时性机构,其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

初级评审委员会委员人数设置为单数,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根据各艺术门类可设立若干小组。

初级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定文学艺术奖所属专业文艺门类评审细则;

(二)负责对参评作品进行初次评选,并按评奖委员会确定的初评名额向专业评审委员会提出参加复评的作品名单;

(三)研究、解决初评过程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九条专业评审委员会为临时性机构,其委员应具备较强的专业水准,在某个艺术门类有重要成就或较大影响。

(一)专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根据复评作品,可设立若干小组。

(二)专业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1.对初级评审委员会报送的作品进行综合评审,并决定各艺术门类的获奖候选名单;

2.对初评过程中产生的重大异议进行裁决;

3.评委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泄露评审意见和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不得在评奖期间利用评委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4.实行评审回避,有作品参评者,不得担任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如与参评作品创作人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的利益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应当主动向评审组织者申明并实行工作回避。

第十条评奖终审委员会设在州委宣传部。

(一)评奖终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由领导和专家共同组成。

(二)评奖终审委员会职责:

1.对专业评审委员会报送的评奖作品进行政治思想和艺术水准的认定,并最终确定获奖名单;

2.坚持客观、公正,严格遵循艺术规律,科学客观地评价每个作品;

3.对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过程中产生的重大异议进行裁决;

4.文学艺术奖评奖实行回避制度,凡本人作品参评的,不得担任终审委员会委员。如与参评作品创作人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的利益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应当主动向评审组织者申明并实行工作回避。

第十一条纪律监察委员会设主任1人,委员若干。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评奖过程实行全程监督;

(二)对违反评奖相关规定的作品、人员作出处理;

(三)对评奖有异议或申述的进行裁决。

第四章评奖程序

第十二条评奖采取由初评、专业评审及终审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凡参评作品应当向初级评委会报送以下材料:

(一)在州级及以上报刊、出版社、展演活动或银屏任一方式公开发表(演出)过作品的原件;

(二)参评作品创作者艺术简历;

(三)参评作品其它相关资料,如剧照、CD、VCD、DVD等数字载体;

(四)凡符合第4条、第5条规定的提供相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参评作品在评审委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四条评审办法按不同的艺术门类制定具体细则:

(一)戏剧、音乐、舞蹈、曲艺等文艺评奖,可通过观看、评议、投票等方式评审;

(二)文学类评奖提前交由评委进行审看、审读,评奖期间评议、投票产生。

第十五条最终确定的获奖作品在州内媒体进行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拟授奖作品或获奖个人持有异议,应在异议期内以书面实名向评奖委员会提出,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不署真实姓名的异议申请不予受理。

异议由评奖委员会负责审议。异议程序结束后,评奖结果由评奖办公室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获奖作品如有剽窃、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经评奖委员会核实,在媒体上公布撤销其奖励,追回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奖项设置、奖励办法及经费来源

第十七条奖项设置:

(一)文学艺术奖按文学和文艺类设置奖项。各艺术门类根据报送作品的多少、质量、专业特点等确定奖项数量。

甘孜州文学艺术奖“特别荣誉奖”不受数量限置。

甘孜州文学艺术奖“终身成就奖”数量由评奖委员会确定。

(二)甘孜州文学艺术“终身成就奖”由各文艺家协会推荐,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在所属专业艺术业内德高望重,具有较大影响力、艺术造诣深;

2.担任或曾经担任过协会副主席以上职务;

3.从事文艺工作30周年以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上;

4.作品在全国、省和州上各种展赛上多次获奖;

5.荣获过省及以上部门的“优秀专家”称号。

第十八条奖励办法:

获奖作品或个人、团体由州政府予以表彰,颁发奖牌(杯)、证书及奖金。

第十九条文学艺术奖评奖经费来源、开支范围及经费使用原则:

(一)经费来源: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国家有关部门(企事业)资助;其它合法收入。

(二)开支范围:

1.获奖作品奖金;

2.制作奖牌、证书;

3.颁奖大会费用;

4.评审工作经费及评审费;

5.其它与评奖相关的支出。

(三)使用原则:专款专用;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州文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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