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9-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川大气办〔2014〕18号)和《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安府发〔2014〕2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安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8日
广安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力度,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下列非车用燃料或物质: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重油、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生物质燃料;
(二)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燃料;
(三)国家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第三条我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为:滨江路—环城北路—环溪一路—兔儿山公园、长城小区、神龙山风景区连线—宏志大道合围区域,面积约22平方公里。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可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条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可燃物质。
第五条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有销售高污染燃料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停止销售高污染燃料或迁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第六条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餐饮、宾馆、招待所、洗浴中心等服务企业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其他单位和个人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第七条市、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监管。城管、工商、质监、发改、经信、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监管工作。
第八条市、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加强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和燃用燃料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使用清洁能源的义务,并有权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进行举报。市、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核实并依法处理。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规定期限后继续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等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华蓥市、岳池县、武胜县、邻水县应参照本办法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禁燃区范围。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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