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7-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实现民政部确定的城乡低保标准总体较上年度增长幅度不低于10%的目标要求,确保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经四届广安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标准

全市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由320元/人·月提高到370元/人·月,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1920元/人•年提高到2280元/人•年。

二、执行时间

新标准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抓好落实。提高城乡低保标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民生工作的高度关注和对弱势群体的真切关爱。各区市县、园区要充分认识此次提标工作的重要意义,广泛宣传低保政策,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

(二)严格标准,规范程序。结合低保专项整治活动和民生工程目标,对已纳入的低保对象要提高其补助水平,并于7月底前及时发放到位。对提高标准后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三)加大投入,强化管理。各地要加大低保资金投入力度,按原渠道积极筹措提高标准所需资金。要强化低保资金规范化管理,加强监督检查,提高民生资金使用效益。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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