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广安府办发[2012]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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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1-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和《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四届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及执行时间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10元/人·月调整为290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196元/人·年调整为1560元/人·年。新的标准从2012年12月起执行。
二、严格管理,分类施保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监管机制和投诉举报核查、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城乡低保对象家庭财产和收入认定条件,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强化动态管理,加强低保与其他各项救助制度的衔接,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努力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的良性工作运行机制,切实巩固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成果。
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市委、市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障经费来源,确保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对象手中;要充分发挥低保惠民生、解民忧、保稳定、促和谐的保底作用,加强政策宣传,认真组织实施,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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