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和2011年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核查工作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和2011年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核查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6-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和2011年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做好2012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通知》(国管节能〔2012〕64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召开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会审工作会议的通知》(国管办发〔2012〕13号)和《四川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2010和2011年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核查工作的通知》(川机管函〔2012〕421号)要求,为做好我市能耗统计数据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内容
(一)2010年和2011年的能耗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合理性、匹配性。
数据完整性:一是区市县数据要覆盖区市县部门和乡镇;二是市级部门要覆盖本部门和下属单位;三是基本信息指标完整;四是能源资源消耗各项指标完整。
数据合理性:一是国家机关人均建筑面积范围值5—60㎡;二是单位建筑面积用电量与本地平均值偏离不超过40%。
数据匹配性:一是各类型公共机构人均建筑面积同比变化幅度不超过10%;二是各类公共机构人均用水量、单位建筑面积用电量同比变化幅度不超过10%。
(二)2011年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主要指标量及同比变化情况。
二、需完成的工作
各区市县、市级各部门要对照核查内容,认真梳理2010年和2011年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对数据进行进一步的补充和修正。按《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要求完成本地2010年和2011年两年的“综2”、“综3”报表和2011年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情况分析报告。“综2”表格必须涵盖区市县级公共机构和乡镇公共机构能耗数据。因统计范围变化而造成的用能人数、建筑面积、能耗数据等基数变化的情况,请在分析报告中予以重点说明。
请各区市县、市级各部门于7月20日前将能耗统计数据核查情况以正式文件报送我办(2010、2011年“综2”、“综3”报表和2011年分析报告作为附件),文件电子文档请发送到我办机关事务管理科工作邮箱[email protected]。我办将进一步分析汇总全市能耗数据。
三、有关要求
(一)各区市县、市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组织好数据的补充和修正工作,确保数据的全面、真实、完整、准确。我办将对此次能耗统计数据核查情况进行通报。如出现随意修改数据、谎报、瞒报等现象,将按有关规定报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和市政府绩效管理部门。
(二)各区市县、市级各部门要以此次能耗数据核查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台账,夯实能耗统计工作基础;广泛开展公共机构基本信息调查,加快建立公共机构名录库;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监测,对能耗总量偏大的公共机构进行能源审计。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