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2013)

颁布单位: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9-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2013)

广府办函〔2013〕2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保障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生活,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90元/人/月调整为320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560元/人/年调整为1860元/人/年。新的标准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强化管理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28号)要求,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监管机制和投诉举报核查、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城乡低保对象家庭财产和收入认定条件,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强化动态管理,加强低保与其他各项救助制度的衔接,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努力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的良性工作运行机制,切实巩固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成果。

三、加强领导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市委、市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重要举措。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障经费来源,确保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对象手中;要充分发挥低保惠民生、解民忧、保稳定、促和谐的保底作用,加强政策宣传,认真组织实施,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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