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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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1-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广府办函〔2012〕2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保障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生活,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低保补助水平,是市委、市政府切实保障民生,进一步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县区和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采取积极措施,增加资金投入,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统一标准,严格执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45元/月调整为290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320元/年调整为1560元/年;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加大投入,足额发放
标准调整后,各县区要认真做好地方财政对低保资金的保障工作,确保低保资金按月足额发放;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认真做好相关资金的测算和筹措;同时,要加强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专户管理,确保低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四、规范管理,提高水平
(一)切实加强动态管理和审核审批工作。各县区要紧紧围绕“对象准确、规范运行”的目标,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清理核查和申请、审核、审批认定工作,严把入口,畅通出口,切实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一是严把审核关。乡镇(街道)对村(居)委会上报的低保申请对象,要逐一走访,了解家庭情况,核实家庭收入,做好详细记载。二是严把审批关。要定期组织力量,对申请对象进行入户核查。三是严把公示关。各县区应完善并严格落实城乡低保三级公示制度,利用公开栏、宣传栏等有效载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四是严把评议关。各县区要严格按照程序操作,确保评议过程的公开透明、公正严明。有条件的地方可实施听证制度。民主评议应采取无记名的方式,使与会人员充分表达意见,并当场公布评议结果,真正把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纳入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良性动态管理机制。
(二)加大分类施保力度,切实提高低保对象中特殊困难群体的保障水平。按照“重点突出、补助合理、体现差别、量力而行”的原则,对城乡低保家庭中有特殊困难的低保对象,要根据其家庭的困难程度,科学合理地实施分类救助,对低保家庭中的重病大病人员、重残人员、“三无”人员等特殊人员,给予政策倾斜和重点照顾。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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