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9-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通知

广府办函〔2012〕1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1〕8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

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关系到特殊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安定,关系到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落实,是党和政府对社会弱势群体高度重视和关爱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上来。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调整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模式,完善工作机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对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依法救助,保障权益

(一)救助对象

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乡低保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和未成年人。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属于救助对象。对因偶遇被抢、失窃、务工不着、无亲友投靠而食宿等发生临时性困难的,可在弄清情况、履行必要手续的前提下给予救助。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应立即终止救助。

(二)救助原则

1.坚持自愿救助的原则。实施救助必须由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明确提出救助要求。本人拒绝求助的或不愿接受救助的,救助管理部门不得强行实施救助。

2.坚持无偿救助的原则。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部门对受助人员实行无偿救助,救助管理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及其家属和单位收取救助费用,也不得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3.坚持政府、社会、家庭责任相结合的原则。在政府依法救助的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或兴办公益性事业,支持救助管理工作。家庭及其成员应依法履行赡养、扶养义务。各级政府应该依法引导、鼓励、督促社会和家庭履行责任。

(三)救助内容

救助管理机构对受助人员主要提供以下基本内容的救助:符合卫生标准的食物;符合基本条件、按性别分居的住处;站内突发疾病的送定点医院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为无力支付交通费的受助人员提供乘车(船)凭证。受助人员不返回住所地、户口所在地的,不予资助交通费。

(四)救助程序

1.救助管理机构要根据前来求助人员提供的基本情况,认真审查核实。对确属救助的人员,办理相关手续,讲清救助范围和救助内容,了解求助需求,及时安排救助;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2.对因年幼、年老、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应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

3.公安、民政、城市管理、卫生等部门,执行公务过程时,对发现或接报的流浪乞讨人员中属于救助对象的,要告知、引导或护送其到市、县区救助管理站或县级民政部门接受救助。

4.发现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应及时报告市、县急救中心(120),急救中心应立即赶赴现场,将患者就近送定点医院救治(市直定点医院为:市中心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市中医院。精神病人定点医院:市精神卫生中心。各县、区自定);对病情特别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危重病人,要及时送到就近的非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医院不得延误治疗。医院医疗服务收费要严格按照省、市物价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尽可能给予一定的减免优惠。救治费用由医院持费用单据,每半年到市、县区救助管理机构或民政部门报销,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及时审核拨付。定点医院要建立完备的病人档案,待病员病情好转或病愈出院后,再入站接受救助。

(五)救助管理

受助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进入救助管理站,随身携带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管理站保管,受助人员离站时交还。受助人员在站期间不得昼出夜归,对擅自离站的视同放弃救助。对个别受助人员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救助管理站的规章制度,辱骂殴打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或其他受助人员,破坏救助设施,毁坏、盗窃公私财物,无理取闹、扰乱救助管理秩序的,应报公安部门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制止,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

救助管理站应建立救助对象备案制度,对求助人员和受助对

象的有关情况和资料及时整理归入档案。建立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在救助管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外和责任事故的,各级各部门必须立即逐级上报,不得隐瞒;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哪一级隐瞒不报的,要追究哪一级的领导责任。对受助期间受助人员死亡的,救助管理站填写《死亡人员登记表》,并拍照建档。对身份不清的应向社会公告,公告期限为7天,并及时报告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由公安司法部门做出鉴定,并协同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出处理。

救助期间,不得向救助对象及其亲友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受助人员在接受救助或生活无着情形消除后应尽快离站,受助人员一次救助期限一般不应超过10天。无正当理由拒绝离站的,应终止救助。受助人员救助期满或自愿放弃救助离站时,要事先告知,并履行离站手续,救助管理站不得限制其行动。但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站的,须经救助管理站同意。

受助人员返回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或所在单位时没有交通费的,由救助管理部门给救助对象提供返乡车票,铁路、公路等运输单位应提供方便,确保受助人员及时到达目的地。

对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人,救助管理站应当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我市流出的受助人员,由市救助管理站接回送户口所在地、住所地交其亲属、所在单位或当地政府安置;本市范围内的受助人员由流入地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民政部门接回,送户口所在单位、住所地及其亲属所在单位或当地政府安置;对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而无法查清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市区内由市救助管理站送市社会福利院供养;各县区城区由民政部门送当地敬老院及福利机构供养,财政部门按福利院、敬老院救济标准核拨经费,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户籍关系。

三、落实经费,确保工作

救助管理经费由财政部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救助管理经费包括专项救助经费和机构经费。专项救助经费主要用于救助管理站为救助对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站内突发急病及危重病人住院救治费和帮助其返家等必需的支出。机构经费主要用于救助管理站开展正常工作和大型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

财政、民政部门要本着既保障救助对象基本生活权益,又有利于克服救助对象依赖思想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测算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定量定额标准,并结合常年救助人数等情况,核定专项救助经费。由于救助管理工作突发性较强,因工作需要确需追加预算的,财政部门要尽可能予以保证,确保正常工作需要。救助

对象的生活费标准,按照不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并随着低保标准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各级财政部门要参照同级同类事业单位定员定额标准核定救助管理站基本支出,保障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按国家政策规定应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救助管理站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救助管理站的大型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按项目管理的要求和程序报批。各县、区都要建立救助管理站,由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做好救助管理站设立、人员编制核定和登记管理工作。

四、加强领导,全面推进

为确保救助保护工作常态化,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需要,市政府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总召集人,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民政局为召集人,市级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全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解决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制定完善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指导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主动开展救助保护工作。各县、区政府要参照市里的工作机制,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建立健全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加强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能力建设,不断完善救助保护设施,逐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涉及面广,工作具体复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各级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在执行公务中发现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及时告知其向当地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愿意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或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对救助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阻碍民政部门及其救助管理机构依法执行公务、危害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卫生部门要责成定点医院,保证受助人员中的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得到及时医治。铁路、交通部门要配合做好受助对象返家的有关工作。团市委、市妇联、新闻媒体等单位要协助宣传有关政策和救助工作中涌现的感人事迹,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捐资或志愿者服务等方式支持参与救助管理工作。形成“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要切实做好救助保护、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矫治等急需加强的重点工作;要按照职责分工,开展联系巡查,必要时可开展联合集中救助保护行动,实行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实现救助保护经常化;要按照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建立预防未成年人流浪的有效机制,加大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努力做好源头预防工作。进一步落实好义务教育、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扶贫开发等相关政策,强化家庭、学校、社会责任,共同营造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社会的良好氛围。为切实解决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的困难、维护社会稳定以及创建“平安和谐广元”做出积极贡献。

各级要将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列入各相关职能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内容,认真督查。对拒不履行救助保护工作职责,互相扯皮推诿,工作落实不到位,抛弃危重、残疾和精神病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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