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12-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峨眉山—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进一步落实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规范运行、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坚持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分类保障、统筹兼顾原则。

二、政策措施

(一)科学制定保障标准。制定全市统一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健全社会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做到最低生活保障(包括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二)明确低保认定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体条件,形成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明确核算和评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和家庭财产的具体办法,并对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提出具体要求。同时,做好符合低保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计算家庭收入时,扣除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金。

(三)规范审批管理流程。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要求,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调查、评议、审核、公示、审批等程序。严禁不经调查核实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维护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全面推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

(四)完善收入核对机制。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公安、人社、住建、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同级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到“十二五”末,全市基本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公正认定。

(五)坚持科学分类保障。各县(市、区)要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状况,开展分类定期复核。对低保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残人员、“三无”人员、高龄老人、未成年人,以及缺乏劳动力的家庭、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等特殊群体,给予政策倾斜和重点帮扶,提高对其救助水平。

(六)切实加强动态管理。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服务与管理,定期跟踪保障对象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情况变化,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各县(市、区)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并根据报告情况定期开展核查,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

(七)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各县(市、区)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要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对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行重点抽查。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要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八)建立举报核查制度。各县(市、区)要公开最低生活保障(五保)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民主评议、异议复核、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来信来访工作,推行专人负责、首问负责等制度。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

(九)加强各项制度衔接。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积极推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促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与公益慈善等制度有效衔接,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为核心,以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和临时救助为补充,覆盖城乡困难居民的社会救助体系,发挥社会保障的整合效力。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管理责任。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政府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各县(市、区)要切实担负起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推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强能力建设。各县(市、区)要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数量和社会救助工作情况,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进一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科学整合乡镇(街道)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乡镇(街道)要加强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乡镇(街道)集中办事大厅设立专门办事窗口。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最低生活保障协理员,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调查、评议、公示、动态管理以及反映对象诉求、落实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等具体服务工作。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服务水平。

(三)加强经费保障。各县(市、区)要坚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属地管理原则,积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投入力度,并将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的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关处罚。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各地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五)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有关要求以及认定条件、申请、审核、公示、审批、补差发放、动态管理、分类保障等政策规定,引导公众关注、支持、参与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乐山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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