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乐府办发[2014]37号
颁布日期:2014-12-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峨眉山景区、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乐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9日

乐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乐山市委、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组织实施乐山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乐委发〔2014〕16号),设立乐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简称市卫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整合的职责。

将原市卫生局的职责、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整合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二)调整的职责。

1.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需要取消的职责。

2.增加省政府下放给市级卫生计生部门履行的涉水产品许可、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许可和医疗广告审查的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严格执行现行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计生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计生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卫生计生工作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卫生计生方面的决策部署,负责起草贯彻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拟订全市卫生计生发展和改革计划,统筹规划全市卫生计生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全市卫生计生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制定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家、省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制定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依法报告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贯彻实施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依法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为食源性疾病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四)贯彻执行国家、省基层卫生和妇幼卫生、计划生育服务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基层卫生和妇幼卫生、计划生育服务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妇幼卫生、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负责制定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全市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建立全市医疗服务评价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建立公益性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推进和谐医患关系建设,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贯彻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省基本药物目录,执行省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全市药品、医用器械采购招投标活动。

(八)组织实施促进全市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负责全市计划生育相关数据采集和分析研究,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计生信息共享与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组织拟订全市卫生计生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二)组织拟订全市卫生计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计生相关科研项目,指导卫生计生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三)完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计生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根据省、市要求,负责有关卫生计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与卫生计生外事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和中医医疗服务监管工作。

(十六)负责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国家和省级领导、重要外宾来乐期间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市民族地区卫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市干部保健委员会、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协调小组、市公民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市重大疾病防控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内部的综合协调;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信息、绩效(目标)管理、政务公开、信访、保卫、后勤保障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承担有关综合性文件、报告、调研和史志编撰工作。负责牵头拟定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计生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计生规划的编制、实施和评估。

(二)财务审计与信息统计科(卫生计生建设项目办公室)。

指导并监管卫生计生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指导预算管理单位发展规划和基本建设管理;协调管理卫生计生扶贫项目建设和利用国内外贷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参与卫生计生项目专项资金审计和下属单位主要领导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负责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承担监管下属单位设备、耗材及药品采购管理和协调工作;承担卫生计生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卫生计生经济、医疗服务价格等政策建议;负责编制市级卫生计生事业费预算、决算工作,指导下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

(三)医政医管科(市干部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市公民献血办公室、应急办公室)。

拟订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参与贯彻落实公立医院改革政策工作,提出有关合理化建议;拟订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的有关措施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卫生计生医疗服务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工作,拟订全市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指导、监督医疗事故处理,负责协调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含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疗纠纷处理;负责医疗行业纠风工作;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工作;负责国家和省级领导、重要外宾来乐期间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承担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承担市公民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进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实施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措施。

(四)疾病预防控制科。

拟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级评审和绩效评价工作,完善疾病防控体系,防控疾病的发生和疫情蔓延;实施疾病监测、慢性病防控等预警预测;承担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收集和上报工作;依法管理传染病、职业病、精神卫生的防治工作;组织开展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及相关危害因素监测。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承担市重大疾病防控指挥部的具体工作,负责拟订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寄生虫病和地方病防治规划、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有关疫情信息监测和统计上报工作。

(五)法制监督科(行政审批科)。

拟订全市卫生计生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拟订卫生计生系统普法规划,负责卫生计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本系统、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负责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听证组织工作;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学校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计划生育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指导综合监督执法;指导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卫生计生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

(六)基层卫生与民族卫生科(基本药物制度科)。

拟订全市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发展规划、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项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和指导工作;牵头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负责全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拟订民族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民族地区卫生扶贫和援助工作;承办省卫生计生委和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关于民族地区卫生事业方面的交办、督办、转办件和重要指令性任务。贯彻落实国家、省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

(七)妇幼卫生科。

拟订全市妇幼卫生计生技术服务发展规划,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卫生计生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婚前检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指导病残儿童的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承担计划生育药具规范管理职责;负责妇幼保健、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与管理;协助医政医管科协调处理妇幼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医疗纠纷。

(八)中医科(乐山市中医管理局)。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中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中医药方面的决策部署,拟订并组织实施促进全市中医药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制定全市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中医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规范和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全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建立全市中医医疗服务评价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协助医政医管科协调处理中医机构的医疗纠纷。

(九)计划生育基层指导科。

贯彻落实国家、省计划生育政策,指导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负责组织计划生育工作考评,贯彻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指导、监督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承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

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负责计划生育“三项制度”、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计生“三结合”等工作;负责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十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科。

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的落实;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数据统计,指导基层建立流动人口卫生计生信息共享与公共服务工作机制;牵头推进卫生计生服务流动人口的管理。

(十二)宣传科。

拟订卫生计生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承担卫生计生科普、新闻宣传、舆情监测、信息公开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十三)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拟订全市爱国卫生的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有关专业机构及队伍建设,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爱国卫生活动;承担创建健康(卫生)城市、县城、镇、村单位和农村改厕、病媒生物防制、全民控烟工作职责;指导、督查重点行业和县(市、区)爱国卫生工作。

(十四)人事科技教育科。

拟订卫生计生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及出国(境)政审工作;组织实施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工作;组织开展卫生计生系统管理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表彰奖励工作。拟订卫生计生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卫生计生科研项目申报立项工作,指导卫生计生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以及重点学科建设;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拟订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卫生援外和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负责卫生计生技术人员出国研修、学习工作的管理。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局党组日常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群工作,下设办公室。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机关行政编制4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正科级中层领导职数18名(含机关党委办公室主任1名、卫生计生监察专员3名)、副科级中层领导职数4名。

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监察专项编制3名。其中:纪检组长1名、监察室主任(纪检组副组长)1名。

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6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与市发改委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计局负责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拟订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乐山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配合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市发改委负责研究提出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与市安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计局负责职业病的宣传、预防、保健和救治,以及职业病健康检查、诊断和鉴定工作。市安监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三)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计局负责依法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参与处置和调查处理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为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并对风险评估结论为不安全的食品采取措施;会同市卫计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四)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业务工作。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乐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乐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婚姻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