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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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3-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峨眉山—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保障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市政府决定,从2014年4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确保落实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是市委、市政府切实关心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加强领导,采取积极措施,增加资金投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统一标准,严格执行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即由每人每月31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40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年提高300元,即由每人每年18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100元。
(三)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即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由每人每月不低于2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280元,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由每人每月不低于2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310元。其中,各地已经高于此标准的,按高的标准执行;民族地区农村五保对象在自愿集中供养的前提下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
(四)调整时间。从2014年4月1日开始执行。对新增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按新标准进行审核审批;对新进农村五保供养的人员,按《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38号)执行。
三、强化管理,规范运作
各县(市、区)务必严格按照“对象准确、规范运行”和“重提高标准和补助水平”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实行分类施保、动态管理制度,坚持民主评议、逐级审核审批制度。严格执行“三级审核”、“三榜公示”和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资金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做到政策、资金、保障对象(户主姓名、家庭人口)的“三公开”。层层设立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真正把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形成“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良性管理机制。
各县(市、区)于2014年4月30日前,将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落实情况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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