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7-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峨眉山—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保障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生活,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2年10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确保落实
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低保补助水平是市委、市政府切实保障民生,进一步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协作配合,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切实保证低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统一标准,严格执行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即由每人每月2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10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年提高300元,即由每人每年15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800元。
三、强化管理,规范运作
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2年10月1日开始执行,对新增申请对象一律按新标准进行审核、审批。
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严格按照“对象准确、规范运作”和“重提高标准和补助水平、轻扩面”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落实分类施保、动态管理、民主评议、逐级审核审批制度,严格实行“三级审核”、“三榜公示”和“三公开一监督”,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真正把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对象纳入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良性动态管理机制。
请各地于2012年10月30日前将调整城乡低保标准的有关情况报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25日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