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乐府办发〔2010〕60号 |
|---|---|
| 颁布日期:2010-12-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乐府办发〔2010〕60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乐山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乐山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乐山市委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乐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乐委发〔2010〕12号),设立乐山市农业局(简称市农业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乐山市农业局挂乐山市农业机械管理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农机局除乡村道路管理以外的职责划入市农业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的职责。
(四)加强发展现代农业,着力发展优势特色效益产业,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的职责。
(五)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
(六)加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职责。
(七)加强农业(农机)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农资(农机)市场监管和农业(农机)违法案件查处的职责。
(八)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种植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涉农财税、价格、金融保险等政策,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的建议;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三)引导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承担粮油作物及经济作物生产管理;指导茶叶、蔬菜、水果、中药材、蚕桑等主要经济作物的产业化经营,制定生产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参与组织实施种粮农民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和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指导民族地区农业、农村经济工作。
(四)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参与制定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政策和主要农产品市场准入相关政策。
(五)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的防治;指导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负责管理农业外来物种。
(六)指导优势特色效益农业发展、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建设;组织农产品市场展销;指导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休闲农业发展;参与协调“菜篮子”工程有关工作。
(七)组织实施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
(八)负责农业法制宣传教育和农业行政执法;拟订有关农技推广、种子、植检、农药、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民负担、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行业法律、法规的贯彻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肥料、食用菌种、蚕种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监督管理;负责查处农资(农机)违法行为,参与农资市场秩序的整顿、规范和农资打假工作;负责农业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仲裁。
(九)负责农业资源区划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依法加强耕地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农业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
(十)负责农村能源建设和资源环境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资源环境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提出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政策建议。
(十一)负责制定全市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机械并组织生产作业;指导农村机电提灌、机耕道建设;负责农业机械使用安全监管。
(十二)参与拟订全市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农民科技教育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指导农业职业教育、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农民科技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三)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国有农场土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指导国有农场的改革与发展;负责南亚热带农作物生产项目申报、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参与拟订农业对外开放政策和外向型农业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工作和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援外项目。
(十六)负责监测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七)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乐山市农业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科)。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农业综合性文件和材料的起草、审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信息、会务、机要、目标管理、档案、信访、督查督办、保密、安全、计生、接待等工作;负责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承担新闻发布和政务公开工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开展政务调研;完成年鉴约稿,编写农业行业大事记;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及后勤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
(二)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
负责农业法制建设;组织开展农业产业政策研究,提出农业产业保护和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农业农村经济重大问题调研,提出深化农业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农业(农机)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指导农业(农机)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农业(农机)综合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农资打假和农资市场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农业(农机)法律法规宣传,负责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承担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调解等相关工作;负责办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三)农村合作经济管理科。
承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农民负担及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工作;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农村集体组织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等工作;承担农村经济统计工作;指导农村合作经济管理体系建设。
(四)科技教育科。
负责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产业技术体系、农技推广体系与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建设相关工作;负责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推广和管理农业科技成果;组织开展农民从业技能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农机技能培训及农机收、耕、播、加工作业培训;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等工作;指导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承办农业外来物种管理工作;负责农药登记、指导植物检疫等工作;指导局属社会团体工作。
(五)产业发展与生产管理科。
负责拟订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与年度指导性计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产业结构调整、区域布局和耕作制度改革,指导粮油产业基地、经济作物产业基地建设工作;负责拟订全市粮油作物、经济作物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粮油作物、经济作物重大项目的论证、立项并组织实施;指导粮油作物及经济作物生产管理、产业化经营和灾后生产恢复及农作物救灾种子储备;指导协调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重大植物疫病、疫情防治工作;负责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休闲农业和优势特色效益农业发展、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建设;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能源建设和资源环境工作;指导国有农场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民族地区农业农村经济工作;承担农业生产信息收集,农业生产情况上报;承担农业生产统计工作;指导农业安全生产;负责市场与经济信息相关工作。
(六)农机化发展科(机电提灌科)。
拟订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农业机械化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机耕道和农村机电提灌的规划、建设;指导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农机服务体系建设、农机化综合示范基地建设;组织协调农机作业服务;拟订农机化资金的需求计划和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收集发布农机化相关信息;负责农机综合统计。
(七)农机装备与安全监督管理科。
贯彻实施农机安全法律法规,指导农机安全生产,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组织农机化重大技术攻关和关键技术装备开发;组织实施农机产品试验鉴定初审、质量调查工作;负责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运用,引导农机产品结构调整和农民使用新型农机产品;负责农机维修行业管理;承担农机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指导农机行政执法体系建设、道路外违章行为查处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八)计划财务科(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
负责拟订农业产业发展投资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有关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税收、信贷和保险等政策建议;研究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项目建议,组织农业建设项目的申报、实施,并负责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国家对购置农业机械补贴的扶持政策,指导和监督农业补贴政策的实施;负责农业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指导和监督农业系统及直属单位财务、审计、国有资产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农业资源区划工作;参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承办农业对外贸易和农业涉外项目。
(九)政工人事科(党委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等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承担局机关中层干部及局直属单位领导的选拔、考核、任免工作;负责全市农业技术人员和农民技术人员的职称推荐、评审及农业干部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评聘和考核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业农村人才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承办党务、工青妇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涉外人员的选派、政审和管理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党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乐山市农业局机关行政编制2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机关党委书记按市委规定配备;总农艺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
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监察专项编制2名。其中:纪检组长1名、监察室主任1名。
另核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5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乐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乐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