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凉山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凉山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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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6-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凉山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通知
凉府办函〔2014〕16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相关部门:
根据《文化部关于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意见》(文非遗发〔2010〕7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州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科学保护、传承、发展和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我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迈向新台阶,州政府决定于近期开展首批凉山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特定区域,可以申报凉山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一)自然生态环境基本良好、传统文化保存相对完整,在生产、生活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代表性,在价值观、民间信仰和具体的文化表现形式方面具有突出特点的人群聚居空间(该空间可以是街道、乡镇或社区、村落);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分布较为集中,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价值和鲜明的区域、民族特色;
(三)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和传承人保护机制;
(四)当地群众具有较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
(五)当地政府重视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建立了有效的领导协调机制,设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保障资金投入。
二、申报程序
(一)逐级申报。申报县市要从县级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中择优申报。跨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报,由有关行政区域的政府或文化行政部门协调一致后,联合申报。
(二)专家评审。州文化影视新闻出版局组织专家对申请地区进行实地考察,并对《凉山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申报书》进行论证、评审。
(三)公示公告。通过论证、评审申请的地区,经公示后,由州政府公布设立为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三、申报材料
申报州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由县市提交下列材料:
(一)县市政府关于设立州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申请;
(二)《凉山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申报书》;
(三)申报地区调研报告并附专家论证意见;
(四)申报录像片及相关辅助材料。
四、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要高度重视州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将其作为推进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
(二)各县市要坚持实事求是、保证质量的原则,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申报工作。暂不具备申报条件的,可暂缓申报;待条件成熟时,再予以申报。
(三)各县市要以申报州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为契机,对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再摸底、再挖掘、再发现,积极组织专家学者,对照有关标准和条件,对申报区域进行认真调查、论证,进一步丰富完善全州民族文化资源分布和存续状态等内容。
(四)调研报告和《凉山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申报书》,内容要具体,语言要精练,层次要清晰,逻辑要严密。
五、报送时间及方式
(一)报送截止时间:2014年8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报送方式:各县市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3份)报州文化影视新闻出版局非遗保护科(西昌市下顺城街78号),并将电子版发送到指定邮箱:[email protected]。联系人及电话:姚永梅、3226045。
附件:凉山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申报书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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