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凉府办发〔2012〕7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经十届州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提高我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900元提高到1200元,全州统一执行1200元。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类提高:安宁河流域“五县一市”由平均198元提高到270元,统一执行270元;其余各县由平均194元提高到240元,统一执行240元。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后,各县市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逐步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从2013年1月起,安宁河流域“五县一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月补助水平提高不少于40元,其余各县不少于30元;全州各县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月补助水平提高不少于20元。

四、今后,各县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统一由州政府研究确定并公布。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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