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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1-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泸市府发[201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妥善安排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市第七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城乡低保对象救助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为:
(一)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即由每人每月3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保障线为每人每年20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500元,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标准在现行各类定额补助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元。
(二)泸县、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38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保障线为每人每年20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500元,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标准在现行各类定额补助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元。
二、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城乡低保的资金投入力度,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办法,按时将提高补助水平的资金发放到位。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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