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11-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泸市府发[2013]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高管理和保障水平,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围绕“六个突破,四年翻番”工作大局,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按照“应保尽保、分类救助、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

二、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科学制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一步健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机制、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民政部门应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研究制定相对统一的区域标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要随着保障标准的提高而同步增长。

(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认定标准的,可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各区县民政部门应于2015年底前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核算、评估和认定办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体条件,形成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

(三)规范审批和管理流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细化并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调查、评议、审核、审批、公示和资金社会化发放等程序,严禁不经调查核实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维护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全面推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市、区县民政部门要公开最低生活保障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民主评议、异议复核、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

(四)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手段的基础上,按照省上统一部署,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基本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民政部门负责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查询工作,统一进行跨部门信息比对。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同意,公安、人社、房管、住建、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公正认定。

(五)健全城乡困难群众分类救助制度。区县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其他人员要依据经济状况、劳动能力和就业条件科学确定救助水平。同时,定期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分类复核,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季度核查一次。对每次核查结果,要按不同类型家庭,并结合以前资料归档保存。

(六)加强各项制度衔接。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和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积极推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健全以最低生活保障为核心,以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和临时救助为补充,覆盖城乡困难居民的社会救助体系。加强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公益慈善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发挥社会保障的整合效力。

(七)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要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设,加快建设覆盖市、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信息网络,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的数字化处理、网络化传输,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各区县要及时安排经费,抓紧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网络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终端信息化建设项目,确保全市从2013年起正式接入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并正常运行,形成上下联网联动的最低生活保障信息核对管理机制。

三、加强能力建设和经费保障

(一)加强最低生活保障能力建设。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能力建设,研究制定按照保障对象数量和服务半径等因素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科学整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通过多种渠道充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量,尽快解决基层民政工作力量薄弱的突出问题,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乡镇(街道)要加强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在乡镇(街道)集中办事大厅设立专门办事窗口。村(居)委会要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最低生活保障协理员,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调查、评议、公示、动态管理以及反映对象诉求、落实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等具体服务工作。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保障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二)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属地管理原则,加强经费保障,积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切实落实分担责任,不得因国家补助力度加大而减少地方财政投入。加强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进一步推进保障金社会化发放工作,严肃查处弄虚作假和挤占挪用等违纪违规行为。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市财政对财力困难的市辖区给予适当补助。

四、强化组织领导和部门配合,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一)强化组织领导。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各区县要进一步细化、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和管理相关规定,做到应保尽保,坚决杜绝不符合条件的违规保障。要切实担负起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制,推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二)强化部门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需要各级各部门的积极参与和密切配合。民政部门作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指导管理以及对象的审批、补助标准的审核和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措施的落实。财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和核拨,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监督。教育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资助政策,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保障其受教育的权利。扶贫部门配合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人社、扶贫、农业、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扶持和鼓励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积极就业、发展生产。住建、国土、卫生、司法、信访等部门负责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住房、医疗、法律服务等方面的社会救助政策。宣传部门要及时报道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成效,形成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舆论氛围。发改、统计、金融等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加大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支持力度。要调动和发挥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大力开展社会互助和扶贫帮困活动,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良好氛围。要加强政府救助与社会慈善的衔接,将专业社会工作引入社会救助,拓展服务内涵、创新服务方式,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行重点抽查,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执行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加强动态管理和违规处罚,切实维护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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