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泸市府发〔2009〕32号
颁布日期:2009-11-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9〕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意见》(川府发〔2009〕3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提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建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长效机制,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构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新格局

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对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已成为稳定我市低生育水平的重点和难点,因此,必须立足于我市市情切实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意见》精神,坚持“公平对待、搞好服务、合理引导、完善管理、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切实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

要加速构建覆盖城乡、部门联动、高效协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有效遏制违法生育上升态势,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规划,建立起“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配合、法人履责、属地管理、公民守法、优质服务、保障有力”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新机制,形成“部门联动、城乡联手、技术保障、信息共享、惠民维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新格局。

二、加快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联动服务管理新机制

(一)夯实基础,构建基层管理平台。村(居)委会、用工单位和个体私营企业主作为基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责任主体,要通过推行村(居)民自治和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议,切实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职能。城市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推行“以房管人”、以用人单位和个体私营企业主负责的流入地管理模式。物业小区要将居民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纳入管理规约,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出借房屋的业主,应当配合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社区、物业公司和出租房业主要做好流入育龄人员的登记工作,将流入人员的身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生育节育等相关信息及时向所在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报告。用工单位和个体私营企业主要本着“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责任制,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积极配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做好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要配合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现违法生育对象及时向人口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服务管理工作。

(二)健全基层网络,实施联动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发挥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行政职能,村(居)委会可通过建立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等自治组织,将辖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警务室、物业小区以及工商、房管、社保等方面的有关人员吸纳为协会会员,充实基层流动人口管理力量,健全基层服务和管理网络,协同开展相关工作。拓展市外区域协作空间,区县间建立流动人口协作制度,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区域协作,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基层联动服务管理网络。

(三)强化部门责任,加强协作配合。公安、民政、卫生、财政、劳动保障、规建、工商、文化、交通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好正常的生育秩序。公安部门在办理新生儿上户时查验《生育服务证》、《生育证》、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对没有相关证件、票据的,要向本人出具告知书,要求主动到人口计生部门接受调查和处理,并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工商部门应指导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加强对会员的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并积极配合当地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生工作。卫生部门要督促医疗保健机构在接受住院分娩对象时,查验《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并将无证者及时通报当地人口计生部门。规建、财政、国资、文化、交通、劳动保障等部门要督促相关方面分别在建筑工程用工、购房、租房、运输协会、社会保险、文化娱乐场所从业登记等环节,认真核查流动人员持有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生育服务证》、《生育证》等计划生育证明,并做好核查工作登记,及时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民政部门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做好《婚姻法》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宣传,将婚姻登记信息和办理收养信息每季定时通报给同级人口计生部门。人口计生部门应主动收集、核查相关信息,掌握各部门依法履职情况,及时依法处理违法生育行为,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财政部门要保证流动人口经费投入足额到位。

(四)加强公共服务,落实户籍地人口待遇。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原则,努力为流动人口提供与当地居民同等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私营业主要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的奖励优待政策,承担聘用员工计划生育技术基本项目服务经费。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加强城市社区服务协作,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实行定点服务、挂牌服务和购买服务。定点服务机构由人口计生部门和卫生部门确定。定点服务机构要认真开展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建立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服务个案登记,出具相关服务证明。流入地的区县、乡镇(街道)计生部门要加强与流出地的信息沟通,让外来流动人口享受到与户籍人口一样的免费咨询、查环、查孕、查病、生殖保健、避孕节育和药具供应等方面的服务。流出地区县、乡镇(街道)计生部门要为流出人员及时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提供外出务工的政策信息服务。开展对流动人口留守家人的关爱活动,加强与流出人员的联系,了解其婚育、避孕节育的信息和动态,依法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及其家属的奖励、优惠和扶助政策,对未享受到流入地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的对象,回乡后要及时凭票据报销基本项目免费技术服务费用。

(五)建立信息采集制度,实行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公安、计生、民政、卫生等部门要积极探索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开展人口信息综合采集合作,增强信息的时效性。要综合利用公安、人口计生、劳动保障、房管、民政、卫生、学校等单位的信息资源,建立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完善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制度,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构建高效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提高综合服务和管理功能。

三、加快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保障机制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队伍。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执法和保障职能,切实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市级、县(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队伍建设,组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机构,配备精干工作人员。城区街道办事处及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可设立专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公室,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经费。乡镇(街道)要确定专职工作人员,承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镇(街道)社区要组建社区居委会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确定专职工作人员。机关企事业单位要落实相关科室和人员负责人口计生工作。

(二)加大财政投入,确保经费足额到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四川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事实意见》(川委办〔2008〕12号)等文件要求,各级政府要将流入人口纳入户籍地人口总数,按照户籍人口同等的标准,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工作经费落实。区县财政要足额预算镇(街道)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经费,对流入人口相对密集的县区,在安排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经费时,要予以重点倾斜。新组建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应纳入财政全额预算,街道社区流动人口协管员的工资由本级财政全额承担。

(三)规范管理,依法行政。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严格依法行政。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要按《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处理标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深入开展流动人口“关怀关爱”活动,充分利用好各种国家法定节假日,做好流动人口维权服务工作,加强对流动人口家庭和留守儿童家庭的关爱帮扶工作,坚决查处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为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加价收费。要切实加强监督,严肃查处向流动人口乱收费的违法行为。从免费服务、落实奖励优惠政策、帮扶服务留守家庭成员等方面,抓好工作细节和工作质量,切实维护流动人口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生殖健康权和发展权。

(四)加强阵地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城管等相关部门应在城市主要街道、广场、社区等公共场所提供必要的广告空间,作为人口计生公益宣传阵地。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在本单位管辖的人群聚集区域开辟计生宣传栏,宣传部门要加强人口计生公益宣传,把人口与计生宣传纳入对机关事业单位宣传考核的内容,开辟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专题、专版、专栏报道,共同营造良好和谐的社会宣传氛围。

(五)严格考核,健全激励机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对区县政府、责任部门专项目标考核内容。对区县政府主要考核综合协调、投入保障、队伍建设、联动机制运行等情况;对责任部门按《泸州市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各区县及市级有关部门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目标考核的通知》(泸市人口领〔2009〕6号)的要求考核。通过考核,对流动人口计生生育工作开展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流动人口违法生育问题的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取消综合评先(优)资格;对部门联动配合不力,不履行协作职责、履职不到位、不按规定向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相关信息或通报相关情况、不配合人口计生工作考核、督查、督办和案件处理,给予责任人和单位通报批评,并限期责令整改。造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失控,造成违法生育严重后果的部门,对单位责任人按照《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川委发〔2008〕3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婚姻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