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泸市府办发[2015]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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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2-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15]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泸州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0日
泸州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泸州市委、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组织实施泸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泸委发〔2014〕11号),设立泸州市农业局(简称市农业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整合的职责。将原市畜牧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原市农业机械事业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市水务局的水产渔政行政管理职责、市商务局的生猪屠宰行政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市农业局。
(二)划出的职责。将市农业局的农村能源管理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和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农垦等农业领域(以下简称农业)工作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农业方面的决策部署,拟订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涉农财税、价格、金融保险等政策,提出农业产业保护的政策建议,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三)指导粮油、畜禽、水产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工作,组织落实促进粮油、畜禽、水产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有关财政性资金安排、财政政策和项目的建议意见并指导实施;参与组织实施种粮农民补贴、畜牧水产良种补贴和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四)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订优势特色效益农业发展、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建设等政策与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政策建议和主要农产品进口建议,研究制订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负责指导全市休闲农业发展;负责生猪屠宰管理;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有关工作。
(五)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组织开展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农产品质量地方标准,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依法开展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质量追溯,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依法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产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和监督管理。
(六)组织开展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实施农作物种子(种苗)、食用菌种、蚕种、草种、种畜禽、水产种苗、农药、兽药(渔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监督管理职责,监督管理兽医医疗器械、肥料;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参与农资市场秩序的整顿、规范和农资打假工作;承担渔政、渔港、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职责。
(七)负责制定全市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农业机械化重大技术攻关和关键技术装备开发,引进、示范和推广农业新技术、新机具,指导全市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建设和技术工作,指导农村机电提灌、机耕道建设,承担农业机械使用安全监管职责。
(八)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市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组织扑灭疫情,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担市内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的有关工作,牵头管理外来农业物种;组织兽医医政和兽药药政药检工作。
(九)承担农业防灾减灾责任,监测、核查农业灾情,组织种子、种苗、化肥、兽药(渔药)等农业生产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十一)制定全市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市级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组织农作物、畜禽、水产养殖等新品种育种攻关和农业先进技术引进、试验、示范,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农业资源区划和资源保护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依法管理耕地质量,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
(十三)负责农村资源环境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农业资源环境建设规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政策建议,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发展;会同有关部门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职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农民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有关工作。
(十五)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参与拟订农业对外开放政策和外向型农业发展规划,指导外向型农业发展;组织实施农业“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促进农业贸易工作,组织开展农业领域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
(十六)负责全市国有农场土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指导国有农场的改革与发展。
(十七)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监督责任;加强作风建设;健全完善惩防体系制度机制;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
(十八)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农业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办)
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等机关事务管理与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信息、政务公开、爱国卫生、绩效管理、双拥、综治、计划生育、为民服务热线、信访和督查督办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承担有关综合性文件、报告、调研和史志编辑工作;牵头负责机关和局属单位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维稳和“大调解”工作;负责对外协调、接待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
(二)产业发展科(泸州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办公室)
拟订全市农业农村经济和种植业、养殖业发展政策、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农业产业政策研究,提出农业产业保护和发展的政策建议;牵头负责现代农业推进工作;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负责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及商品化处理;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的有关工作;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指导农业产业重大项目的包装、推介;负责战略性新兴产业(生物农业)政策指导;负责拟订休闲农业发展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休闲农业景区打造认定和经营主体培育工作;负责协调政策性农业保险、涉农信贷、龙头企业上市融资政策;负责征集、督查监管涉农企业信用等级工作;负责农业扶贫工作;负责农业资源区划工作;参与农业抗灾减灾工作;拟订全市农业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建设、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农产品营销促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农产品市场运行,指导农产品市场标准化建设与管理;负责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生产统计有关工作;管理农业农村经济信息工作,指导农业信息服务;负责农业宣传工作和对外农业经济合作交流。负责泸州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农村经济管理科
组织开展农业农村经济重大问题调研,提出深化农业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承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农民负担及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与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农村收益分配统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等工作;组织对农村集体经济收支、农民负担等情况的监测。
(四)科教与法规科(行政审批科)
负责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产业技术体系、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与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建设相关工作;负责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推广和农民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农作物、畜禽、水产养殖等新品种育种攻关工作;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等工作;指导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承办外来农业物种管理的相关工作;负责农业法制建设;承担有关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与报备工作;承担本系统、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指导、监督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参与农资市场秩序的整顿和规范,组织开展农资农机打假工作;指导农业行业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农业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的发放工作;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五)畜牧业科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畜牧生产、种畜禽管理、饲草料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畜牧业、奶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饲草行业发展,负责饲草行业管理,拟订饲草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作物秸秆等非工业饲料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等工作;负责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畜禽良种补贴、畜禽标准化养殖扶持项目、畜禽生产基地建设、畜禽“菜篮子”工程建设等畜牧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负责畜禽专合社建设,指导畜牧业结构调整和规模养殖,负责畜禽标准化管理;指导并组织种畜禽管理和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奶业发展的行业指导,负责生鲜乳生产环节的监管工作。
(六)农机管理科
拟订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政策、技术方案并指导监督实施;负责农机化生产的组织指导、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培育和信息服务;指导农业生产机械装备发展;指导农机维修管理,提出农机更新报废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机械化生产道路、农机具、库棚等农机化基础设施建设;负责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发展扶持政策。拟订农村机电提灌发展规划,指导农村机电提灌项目的实施和机电灌溉服务组织建设;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承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登记(备案)、牌证核发和驾驶操作人员、教练员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指导农机安全监理体系建设;依法处理农机事故;组织实施在用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尾气排放检测。
(七)兽医兽药科(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工业饲料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指导全市兽医兽药、工业饲料行业发展,负责兽医兽药、饲料行政管理,拟订兽医兽药、饲料行业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防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等工作;负责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和兽药生产的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和兽药药政工作;负责全市生猪等畜禽屠宰行业管理,拟订畜禽定点屠宰行业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向生猪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屠宰病害死猪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
负责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农产品及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承担组织、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考核工作;承担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产品认证和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负责绿色食品管理工作。
(九)计划财务科
提出有关农业农村发展的政策、项目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业项目和资金管理,指导和监督农业补贴政策的实施;组织开展农业灾后恢复重建;负责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内部审计、政府采购和职工保险、住房公积金解缴等工作;指导国有农场改革与发展;负责指导农场国有资产管理、财务和统计工作;负责国有农场土地保护、使用管理。
(十)人事科
承办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等工作;指导农业行业干部培训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承办涉农国外智力引进工作;负责本局离退休人员工作。
派驻监察室负责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监督检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有关规定的情况。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市农业局机关行政编制30名(含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农艺师1名,总经济师1名,机关党委书记按市委规定配备;科级领导职数13名(含监察室主任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农产品加工工业相关工作。市农业局负责农产品产地农户或农民合作社等农业生产主体对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工作。
(二)与市环境保护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农村和农业环境保护统一监管。市农业局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负责农业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负责秸秆农业循环利用,推进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
(三)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市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农药、兽药、肥料、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种植、养殖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管;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管。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四)与市外事侨务旅游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外事侨务旅游局会同市农业局建立健全协同配合机制,推动乡村旅游工作。市农业局负责休闲农业推动工作。
(五)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泸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泸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