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1-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14]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1日

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泸州市委、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组织实施〈泸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泸委发〔2014〕11号,设立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市卫生计生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挂泸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整合的职责。

1.将原市卫生局职责、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原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局承担的爱国卫生运动工作职责及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贯彻实施药品法典、组织实施全市食品安全标准、药品政策,贯彻国家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监督职责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将研究拟订全市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三)下放的职责。

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贯彻落实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计生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计生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卫生计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卫生计生方面的决策部署,负责起草全市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目标、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综合性卫生计生政策调研,组织起草卫生计生规范性文件,组织拟订卫生计生重大政策及体制改革方案。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统筹规划全市卫生计生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全市卫生计生工作。

(二)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拟订我市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配套政策措施和办法,对药品、医用器械采购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贯彻实施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为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四)负责制定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级评审和绩效评价工作,完善疾病防控体系,防控疾病的发生和疫情蔓延。实施疾病监测、预警、预测。依法管理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的防治和精神卫生工作。

(五)负责制定基层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计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六)负责制定全市妇幼卫生服务政策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妇幼卫生体系建设,依法对妇幼保健服务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

(七)负责制定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组织和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八)负责制定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监督执行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家卫生计生专业人员执业许可制度,监督执行卫生计生技术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全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依法监督管理血站(血库)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负责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领导、外宾来泸期间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九)负责制定全市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全市中医药工作实行行业管理。贯彻国家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监督执行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十)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计生资源配置。负责制定全市卫生计生建设项目实施规划,卫生计生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大型医疗设备装备的管理。负责全市卫生计生统计和信息综合分析研究及信息化建设工作,参与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

(十一)负责制定全市卫生计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计生相关科研项目,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以及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负责卫生计生宣传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促进全市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十三)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生信息共享与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四)统筹协调全市开展以卫生创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农村改厕、病媒生物防制等为主要内容的爱国卫生活动,组织开展对全市爱国卫生工作的督导检查,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卫生城市的监督管理。

(十五)负责制定全市卫生计生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负责全市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和评审推荐工作。指导卫生计生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卫生计生合作交流工作。

(十六)完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七)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加强作风建设;健全完善惩防体系制度机制;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

(十八)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市地方病及病害防治领导小组、市献血领导小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九)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二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1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室)

拟订机关工作制度并督促实施;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卫生计生综合目标管理、文电、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安全生产、计生、爱卫、综治、固定资产管理、后勤保障、行政效能建设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承担有关综合性文件、报告和史志编撰工作。

(二)项目信息科

拟订全市卫生计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计生资源配置,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实施和评估;组织实施和指导卫生计生建设项目工作;负责卫生计生建设项目的争取、统计和信息报送;负责制定全市卫生计生建设项目实施规划、项目建设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大型医疗设备装备的管理;负责全市卫生计生统计和信息综合分析研究及信息化建设工作,参与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

(三)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

指导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卫生计生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组织拟订全市卫生计生工作重大政策及体制改革方案;组织起草卫生计生规范性文件;指导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医疗广告、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学校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计划生育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负责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管理,负责有关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计生违法案件;指导综合监督执法,负责组织有关重大处罚、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调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与报备等工作;承担本系统、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负责普法宣传和法律咨询工作;负责促进有关方针政策与教育、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的衔接。

(四)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负责指导协调卫生应急工作;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规范措施;指导和推进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负责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其他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根据授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五)疾病预防控制科

拟订重大疾病防治、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寄生虫病、地方病防治的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和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级评审和绩效评价工作,完善疾病防控体系,防控疾病的发生和疫情蔓延;实施疾病监测、预警、预测;依法管理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的防治和精神卫生工作;组织开展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及相关危害因素监测;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协助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为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提供技术支持;承担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市地方病及病害防治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六)基层卫生科(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科)

拟订农村卫生计生和社区卫生计生发展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基层卫生计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项基层卫生计生政策的落实;负责基层卫生计生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和管理;牵头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拟订全市基本药物、医用耗材采购、配送、使用政策措施,监管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组织开展全市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的集中招标(跟标)采购及监管工作。

(七)妇幼健康服务科

拟订妇幼卫生计生技术服务政策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妇幼卫生计生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负责制定计划生育手术鉴定的管理制度,指导病残儿童的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及相关纠纷处置工作;承担计划生育药具规范管理职责。

(八)医政医管科(市献血办公室、市干部保健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医疗机构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监督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组织开展无偿献血,依法监督管理全市输血工作;指导医院药事、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工作,指导实施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负责制定医疗事故和计划生育手术技术鉴定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医疗事故处理;负责卫生计生行业纠风工作;承担市献血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负责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领导、外宾来泸期间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九)中医科

拟订全市中医药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全市中医药工作实行行业管理;监督实施中医、中西医结合和保健机构及其技术应用的管理规范和标准;指导和组织实施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工作;监督实施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临床用药等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指导中医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监督实施中医药人员的执业资格、服务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负责全市中医药行业作风建设;指导监督中医医疗机构医疗事故处理;组织开展传统中医药和诊疗技术的发掘、整理、总结与提高以及参与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参与拟定中药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十)计划生育基层指导科

指导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负责组织计划生育工作考评,贯彻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指导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工作;指导和监督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承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一)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

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负责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十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科

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的落实;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数据统计,指导基层建立流动人口信息共享与公共服务工作机制;牵头推进卫生计生服务流动人口的管理。

(十三)爱国卫生综合科

拟订全市爱国卫生、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提出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并组织实施;负责爱国卫生宣传、动员,组织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活动;负责组织开展卫生城市(县城)、卫生集镇、卫生村和单位的创建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开展以改厕为工作重点的农村爱国卫生工作;负责国家卫生城市和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四)病媒生物防制科

拟订全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提出具体目标和要求并组织实施;负责病媒生物防制宣传教育,普及科普知识;负责根据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或推荐的杀虫剂和灭鼠剂清单,选择本地区统一用药的种类,提出推荐的使用剂量和使用方法,并对实际应用效果进行评价;负责对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导、检查;组织开展集中、统一的防制活动;组织专业机构对防制效果进行评估;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

(十五)宣传科教科

拟定卫生计生宣传规划,负责社会宣传、网络舆论监测、官方微博和新闻发布工作;拟定全市卫生计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计生相关科研项目,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负责指导重点专科建设,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以及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组织开展系统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

(十六)财务科

指导卫生计生财务和审计工作;负责卫生计生事业经费的预、决算,监督和指导直属事业单位财务、基建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卫生计生事业经费和基础设施项目经费的监管;依法审计监督卫生计生事业项目专项资金;负责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的任期责任审计工作;指导、监督奖励扶助经费和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使用;负责卫生计生服务收费政策以及相关管理;负责机关财务和系统财务管理工作。

(十七)人事科

拟订全市卫生计生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全市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委机关并指导直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人事档案、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和评审推荐工作;负责卫生计生系统干部培训和表彰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出国(境)政审工作,并承办因公出国(境)手续;负责委党组管理的领导班子考核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负责卫生计生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计生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卫生计生合作交流工作。

派驻监察室负责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监督检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勤政廉政有关规定的情况。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45名(含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其中:主任1名(兼任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4名;纪检组长1名;机关党委书记按市委规定配备;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科级领导职数22名(含监察室主任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泸州市中医药管理局设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业务工作。

(三)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1.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拟订贯彻落实全市计划生育政策措施,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等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拟订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和省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配合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2.与泸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市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与泸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3.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价和预警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对于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系统性安全隐患的,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论证,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论证结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论证建议,并对风险论证结论为不安全的食品采取措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并查处违法行为,负责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泸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泸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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