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泸州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泸州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0-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14]2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泸州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8日
泸州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
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落实《中共泸州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提高民营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支持个体工商户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实现跨越突破,现就全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本着主体自愿、注重引导、统筹兼顾、依法规范、优化服务的原则,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的意愿,在整体推进“个转企”工作的同时,更加重视经营规模、发展潜力、社会贡献比较大的个体工商户的转企工作,以提高“个转企”工作质量。
二、工作目标
以2013年度全市个体工商户总数12.14万户为基数,以每年个体工商户存量(以工商注册登记为准),按照平均每年2%为转型升级目标,到2016年底,我市“个转企”数量力争实现5000户以上。
三、政策扶持
(一)产业支持。升级后的企业其产业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或属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可以享受国家、省、市鼓励支持新增投资、技改的有关优惠政策。升级后的企业属小微企业的,可享受政府出台的有关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扶持、奖励政策。
(二)便捷准入。工商部门要设立专窗,负责有关“个转企”工作的咨询、指导及业务办理;对申请“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简化办理程序,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其字号名称原则上准予保留,商标及其他知识产权等可以通过变更予以沿用,经营地址予以保留,允许“一照多址”或“一址多照”,经营范围可以扩大。在“先照后证”试点区,对“个转企”涉及审批事项不变的,符合规定的可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再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许可证办理。申请“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其环保、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公安、食品药品监管以及有关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仍在有效期内的,在符合法律法规,且实质审批事项不变的,由相关审批部门为其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直接更换新证,或签署旧证延续使用意见。免收变更登记费、证照工本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税收支持。“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自其转为企业之日起,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政策。2016年底以前,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民营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规定减按15%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社保支持。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后,按企业性质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至2016年底,给予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社会保险费增加部分由政府给予补助。同时,加强对“个转企”企业在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参保、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和指导。过渡期结束后,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六)金融支持。金融机构应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优化“个转企”企业贷款审核程序,增加金融信贷品种,在贷款利率上适当给予优惠,缓解“个转企”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市经信委等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纳入小微企业扶持范畴。
(七)不动产权变更。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后,原个体工商户名下的不动产可按规定办理过户手续过户到企业名下,对交易手续费进行减半收取,土地登记费按省川财综〔2014〕19号文件要求进行免收。
对由企业转为个体工商户,再由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的,不予享受上述政策。
四、职责分工
(一)工商部门要研究制定“个转企”工作具体措施,进一步明确“个转企”工作目标任务、方法步骤及服务举措。同时,逐步实现将“个转企”登记信息抄告国税、地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
(二)国税、地税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研究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方面的具体措施,明确政策界限和操作办法,积极宣传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严格落实现有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确保在2016年底以前的过渡期内为“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减轻负担。
(三)房管、国土资源部门要研究制定不动产产权证过户的具体措施,对原个体工商户名下的不动产“个转企”后投资入股的,按规定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做好“个转企”后涉及的产权变更登记服务和相关减免政策的落实。
(四)环保、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审批部门要研究制定审批许可变更的具体措施,明确在实质审批事项不变的前提下,直接更换新证或旧证延期的操作办法。同时,对涉及上级审批的事项,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对口分工的原则,积极反映汇报,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五)金融管理部门要研究制定加大对“个转企”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的具体措施,在信贷品种、贷款利率、贷款对象、扶持范畴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经信、商务部门要加大对“个转企”企业在融资服务、技术创新、拓展市场等方面的扶持力度。
(六)统计部门要根据工商部门抄告的“个转企”企业登记名单,做好企业的调查核实工作,并及时纳入基本单位名录库。要加强对“个转企”企业的统计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督促企业加强信息记录、统计台账制作等基础工作建设,确保统计企业信息的完整性和数据的准确性。
(七)其他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研究制定有关扶持措施,共同推动“个转企”工作顺利开展。
(八)各区、县政府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深化扶持政策,细化服务举措,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切实保障“个转企”工作深入有序开展。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个转企”工作对实现我市“着力六个突破,力争四年翻番”发展目标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战略意义,主动作为,全力推进。市政府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市工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金融办等部门的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泸州市“个转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建立和完善领导小组例会制度、部门协商联动机制、业务信息定期抄告机制等具体工作机制,强力推进“个转企”工作。各区、县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确立目标任务,落实职责分工。
(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形成政府牵头、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工商、国税、地税、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要建立“个转企”培育库,对有“个转企”意愿的个体工商户,及时开展相应的帮扶、引导、培育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抓好政策落实,优化服务举措,通过开通绿色通道、组织培训指导、设立咨询专线等措施,为“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减轻其负担。
(三)加强宣传,积极引导。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多种媒体,开展积极、有效的宣传,营造“个转企”工作的良好氛围。要重点宣传个体工商户与企业的对比优势以及政府扶持企业的相关政策,特别要突出企业在风险承担、用地用工、融资贷款等方面明显的比较优势,着力增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意愿和主动性,解除其后顾之忧,引导其主动转型。
本意见由市工商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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