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居民收入调查工作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居民收入调查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泸市府办函[2014]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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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2-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居民收入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四川省分市县住户调查一体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3〕174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分区县城乡居民收入调查工作,现将城乡居民收入调查工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城乡居民收入调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工副秘书长、市统计局局长、国家统计局泸州调查队队长任副组长,市委农工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导以及国家统计局泸州调查队、市统计局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住户调查办公室(以下简称住户办),设在国家统计局泸州调查队,负责数据采集、审核、汇总、上报及业务培训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国家统计局泸州调查队分管副队长、市统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城乡居民收入调查相关业务会议由国家统计局泸州调查队分管副队长负责召集。
二、明确责任分工。全市城乡居民收入调查实行分工合作,合江、叙永、古蔺三县的城乡居民收入调查工作由各县国家调查队负责;泸县的城乡居民收入调查工作由泸县统计局负责;江阳、龙马潭、纳溪三区的城乡居民收入调查国家样本由国家统计局泸州调查队负责,地方扩充样本由各区统计局负责;国家统计局泸州调查队和市统计局负责检查和指导区县城乡居民收入调查工作。市委农工办为农民人均现金收入的责任单位,负责召集相关部门提供农民收入支撑文件及数据,按时报送市住户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责任单位,负责召集相关单位提供城镇居民收入支撑文件及数据,按时报送市住户办。
三、加强样本维护。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基础工作,按照统一标准对辖区内城乡居民收入调查的辅助调查员和记账户给予补助,采取有力措施维持记账户稳定,提高记账质量。市住户办定期评比表彰优秀记账户。
四、及时上报数据。县级全部调查样本资料由各区县国家调查队和统计局归口上报国家统计局泸州调查队和市统计局,同时上报市住户办。由市住户办统一汇总后,再分别上报四川调查总队和省统计局。
五、做好数据发布。分区县城乡居民收入数据由市住户办审核,经国家统计局泸州调查队和市统计局评估认定后,联合发布。
六、明确实施时间。我市城乡居民收入调查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从2014年1月起实施。原《农村住户调查方案》和《城镇住户调查方案》即行废止。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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