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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9-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眉府函〔2012〕18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低保标准
(一)城市低保:东坡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60元/人·月调整到300元/人·月;城市低保标准调整后相应将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442元/人·月调整到500元/人·月。其他五县参照此标准调整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二)农村低保:各区县政府按照不低于1800元/年的标准及时调整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调整后的城乡低保标准从2012年10月起执行。
二、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低保补助水平,是市委、市政府切实保障民生,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协作配合,认真做好相关资金测算和筹措工作,确保低保资金按月足额发放。
三、形成管理良好机制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分类施保、动态管理要求,坚持民主评议,严格执行“三级审核”、“三榜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真正把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对象纳入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标准有升有降的良好工作机制。
各区县政府于2012年10月25日前,将调整城乡低保标准落实情况报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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