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岷江现代农业示范园区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岷江现代农业示范园区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眉府办发[2015]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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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2-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岷江现代农业示范园区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坡区、彭山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部门:
《眉山岷江现代农业示范园区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三届政府第1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日
眉山岷江现代农业示范园区产业发展
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岷江现代农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和园区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安排的园区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
第三条2015—2016年,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作为园区产业发展扶持资金。
第四条使用原则。坚持“突出重点、严格标准、扶优扶强、专款专用”。
第五条扶持对象。园区范围内符合补贴条件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
第六条使用范围。
(一)对发展现代农业进行补贴。主要用于符合园区规划的产业发展贷款贴息;购买特色农业保险和目标价格保险的保费补贴;对为园区及周边业主、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社会化服务组织进行补贴。
(二)对拓展农业功能的产业进行补贴。主要用于对园区规划鼓励优先发展的花卉、大地艺术等产业项目进行土地流转租金补贴,发展休闲、观光、采摘、体验等业态的产业项目进行补贴。
(三)其他补贴。用于产业发展招商引资、土地流转服务公司发展和投资全国领先的高科技农业项目等。
第七条使用审批。从2015年起,根据产业发展目标,园区管委会会同东坡区、彭山区政府提出每年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使用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眉山市市本级公共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眉委办〔2013〕94号)规定报批。
第八条资金拨付。根据审批的资金使用方案和工作进展,园区管委会向市财政局提出拨付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至东坡、彭山区财政。当年未使用的资金结转下年。
第九条园区管委会会同东坡区、彭山区政府制定园区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细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十条市财政局、园区管委会对园区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使用实施跟踪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市审计局对园区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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