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绵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5-02-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绵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2日

绵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绵阳市委、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组织实施绵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绵委发〔2014〕15号)精神,设立绵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市卫生计生委),挂绵阳市中医药管理局牌子(简称市中医药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整合的职责。

1.将原市卫生局的职责、原市人口计生委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卫生计生委。

2.将贯彻实施药品法典、贯彻国家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研究拟订全市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给市发展改革委。

(二)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需要取消的职责。

2.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三)下放的职责。

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需要下放的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大力开展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工作,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计生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的宣传。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计生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卫生计生工作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卫生计生方面的决策部署,负责拟订全市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目标、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综合性卫生计生政策调研,组织草拟卫生计生规范性文件,拟订卫生计生重大政策及改革发展方案;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统筹规划全市卫生计生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全市卫生计生工作。

(二)贯彻国家、省促进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起草我市实施意见,拟定全市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参与重大中医药项目的规划和组织实施,对全市中医药工作实行行业监督管理。

(三)负责制定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制定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根据授权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四)贯彻实施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负责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的宣传,承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组织对重大食源性疾病的救治,为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五)负责组织拟订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监督落实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政策措施,负责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六)负责制定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指导、监督市级卫生计生单位财务工作,组织实施医学科研攻关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七)负责组织实施公益性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机制,推进和谐医患关系建设,提出医疗服务价格和医疗机构自制药品价格政策措施建议。

(八)贯彻落实国家、省药物政策、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省基本药物目录,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外我省药品增补目录建议,协调相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省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使用的监管工作。

(九)组织实施促进全市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负责全市计划生育相关数据采集和分析研究,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十)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一)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计生信息共享与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二)组织拟订全市卫生计生人才发展规划,负责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

(十三)组织拟订全市卫生计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计生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指导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四)完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五)负责卫生计生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卫生计生统计调查,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指导卫生计生国内外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有关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卫生计生合作。

(十六)负责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和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市政府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市狂犬病预防控制指挥部、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市献血领导小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计生委设1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工作科)。

承办全市卫生计生绩效管理;制定机关各项工作制度;督促检查政务、业务工作和政务公开;负责综合性会议组织,承办会务、接待、文秘、机要、档案、稳定、保密、史志年鉴编撰、安全、公文管理及机关计划生育、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等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分析全市卫生计生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负责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访、来信、来电及网络理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事件;参与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检查指导全市卫生计生系统信访工作。

(二)规划财务与信息科。

拟订全市卫生计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实施和评估;指导卫生计生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和国外贷款项目,指导市级卫生计生预算管理单位发展规划和基本建设管理;负责大型医用设备管理,政府设备采购工作;负责编制市级卫生计生预算管理单位财务预算、决算;指导、监督市级卫生计生单位财政、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卫生计生医疗服务价格、医疗机构自制药品价格等政策建议;负责全市卫生计生统计工作及相关信息的采集、综合分析研究;组织监测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承担全市卫生计生信息化建设及卫生计生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医疗“一卡通”项目和全市卫生计生信息平台的建设与维护管理;牵头负责政府公共基础数据库及专业数据库建设,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推动建立全员人口信息资源综合开发和共享机制;负责全市卫生计生信息系统的管理。

(三)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科。

参与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工作,提出有关合理化建议;负责有关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负责促进有关方针政策与教育、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的衔接。负责组织有关重大处罚、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调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与报备等工作;承担本系统、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负责普法宣传和法律咨询工作;指导、监督有关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承担学校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计划生育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计生违法案件,指导综合监督执法。

(四)行政审批科。

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五)卫生应急办公室。

负责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政策、制度、规划、预案和规范措施;指导推进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其他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根据授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六)疾病预防控制科。

拟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级评审和绩效评价工作,完善疾病防控体系,防控疾病的发生和疫情蔓延;实施疾病监测、慢性病防控等预警预测;根据授权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监督管理传染病、职业病、精神卫生的防治工作;组织开展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及相关危害因素监测;负责全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对重大食源性疾病的救治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对于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评估结果;组织对重大食源性疾病的救治,为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七)重大传染病防治办公室(艾滋病防治办公室)。

拟订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狂犬病等重大传染病、寄生虫病、地方病防治的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和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有关专业机构及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有关科学研究和社会参与活动;负责有关疫情监测和信息发布,承担市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市政府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市狂犬病预防控制指挥部、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传染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绵阳)项目。

(八)基层卫生计生指导科。

拟订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政策、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牵头办理社区和农村基层卫生人员培训工作;指导推进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项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拟订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管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组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检查评价、经验交流及人员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指导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负责组织计划生育工作考评,贯彻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负责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推荐审核上报工作;指导和监督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承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九)妇幼健康服务科。

拟订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负责病残儿童的医学鉴定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开展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免费婚前体检和城乡居民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承担计划生育药具规范管理职责;负责避孕节育新技术的引进、推广、应用和管理,指导各县市区避孕药具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十)医政医管科技科(干部保健科)。

拟订全市医疗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负责医疗行业纠风工作;监督、指导医疗机构实施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相关规章制度、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服务规范;监督管理全市医疗机构规范执业和医疗质量;组织开展公民无偿献血和依法管理全市输血工作,负责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的管理,承担市献血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对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负责医疗广告技术内容的审批、监管;负责组织对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紧急医疗救治;负责医疗卫生科研计划的拟订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医药科研攻关工作;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医疗机构的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指导并组织实施与国外政府、民间的双边、多边卫生计生合作交流;负责卫生援外任务和对外技术、劳务合作工作;负责卫生计生技术人员出国研修、学习工作等的管理;承担与港、澳、台、侨的卫生计生交流与合作;承办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制定干部医疗保健的实施办法;负责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

(十一)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科。

贯彻落实国家、省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省基本药物目录,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外我省药品增补目录建议,拟定我市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配套政策措施和办法,对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采购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管;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通报和处置机制;会同做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十二)中医药科。

负责规划、指导全市中医医疗、科研机构的结构布局及运行机制的改革;拟订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监督实施中医机构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全市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科研、产业、文化及临床用药等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全市中医药人员规范执业和医疗质量;承办中医医疗卫生科研计划和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和推广工作;拟订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划和技术人员培训计划,指导中医机构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全市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拟订全市中药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中医的扶持政策;负责指导继承并创新中医、中药生产加工技术工作。

(十三)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

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监督、指导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和计生“三结合”帮扶,指导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统计、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负责全市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十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科。

拟订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落实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数据统计,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公共服务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牵头推进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流动人口的管理;负责跨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负责落实流动人口卫生计生便民维权服务,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

(十五)爱国卫生科。

拟订全市爱国卫生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督促检查规划和计划的贯彻执行;负责爱国卫生宣传、动员,组织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活动;负责组织开展健康(卫生)城市、县城、镇乡、村及单位的创建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全市健康教育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以改厕为工作重点的农村爱国卫生工作;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六)宣传科。

拟订卫生计生新闻宣传、大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承担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负责人口文化、健康文化建设规划和组织实施;总结推广卫生和计划生育先进典型经验;负责舆情监测与应对、科学普及、新闻信息发布、政务微信、博客、门户网站管理等工作;参与社会宣传活动。

(十七)人事科。

拟订卫生计生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实施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出国(境)政审工作;承办卫生专业人才引进、政策性安置和任职资格评审等事项;负责卫生系统管理干部教育培训和表彰;承办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出境、出国研修、学习、工作和劳务输出人员的审查和转报工作。拟订全市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和卫生技术人员培训计划,负责继续教育、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乡村医生教育等成人教育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医学教育质量监督和检查。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5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8名(含党委办主任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1名。

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监察专项编制2名。其中:纪委书记1名,监察室主任1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5名。

五、其他事项

(一)指导绵阳市计划生育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业务工作。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1.与市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提出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拟订全市计划生育政策,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等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拟订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和绵阳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配合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2.与绵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市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与绵阳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3.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食品安全标准宣传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对于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系统性安全隐患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论证建议,市卫生计生委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论证,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论证结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风险论证结论为不安全的食品采取措施。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绵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绵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婚姻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