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6-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自府发〔201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进程,满足不断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多方参与、统筹发展”的原则,在政府“保基础、兜底线”的基础上,着力打造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手段现代化、服务队伍专业化、服务理念人性化、服务方式多样化、运行机制市场化,资金保障和服务保障相匹配,基本服务和选择性服务相结合的覆盖城乡的多样化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总体目标。按照“运作机制良好、服务品质优良、监督管理到位”的要求,着力构建以公办养老福利机构为示范、以社会力量多元化投资为主体、以社区服务为依托、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逐步形成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基本满足全社会老年人不同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初步形成“9073”养老格局:90%的老年人通过自我照料和社会化服务实现居家养老,7%的老年人通过社区组织提供的各种专业化服务实现社区照料养老,3%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实现集中养老。全市新增养老床位3800张,总床位达到2.1万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2.6张。

二、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完善养老服务设施

(一)统筹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各区县政府要将养老服务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自贡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2013—2030年)》的要求,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兴办老年公寓、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其他类型的养老服务机构,满足老年人不同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提高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优先安排在靠近社区、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区域。充分考虑老年人居住、生活的特点,严格执行国家建设质量标准,真正做到规划科学化、设计人性化、建设标准化。

(三)积极推行“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创新养老模式,重点发展居家养老。积极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制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稳妥地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拓展老年服务项目,引导社会力量采取“成片辐射、连锁经营、统一管理”的模式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各区县、乡镇(街道)要配备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力量。通过开展家政照料、医疗保健、护理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权益维护、应急救助等服务,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上门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规范化、个性化服务。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卫生、体育、残联等单位要主动为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和其他老年人服务场所的建设和运营提供资金、人才、政策支持以及文化、体育、康复、医疗保健等设施设备。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

(一)积极鼓励新建养老服务设施。各区县要将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化娱乐等服务的养老服务设施(不包括以养老名义建设的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按照《自贡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2013—2030年)》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的相关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落实,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增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不得挪作他用。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发展改革、民政部门要对申报条件进行审查和监管,对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实施房地产开发。乡镇、村公益性养老机构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研发生产养老服务产品的生产性项目用地,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

(二)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税费等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新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免交燃气、水、电增容费,教育费附加、残疾人保障金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敬老院、福利院等项目用地,在土地登记时免收土地权属调查费,其他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对经批准新建的养老服务项目,优先办理立项和规划手续,优先完善周边道路、排水、绿化等基础设施,城建档案保管保护费给予一定幅度的减免,地籍测绘服务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养老机构使用水、电、燃气、有线(数字)电视、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及办理其他有关电信业务,按居民用户标准收取费用,初装费予以50℅以上减免。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落实养老服务财政扶持政策。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增加财政投入,发挥财政资金的保障和引领作用。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各区县政府是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按规定筹集建设资金。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费以区县为主体承担,除中、省、市财政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各区县自行承担,市级财政按20%(除中省补助外的部分)补助区县(不含扩权县);运营补贴经费由区县财政承担。

1.着力支持机构养老服务。采取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等方式,加大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或改造用于养老服务,推动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要力量。推动医养融合发展,探索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新模式,扶持发展集医疗、康复、看护、临终关怀等功能于一体的专业化民办养老机构。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服务、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领域互动发展。对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设置许可办法》《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建立,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并到相关部门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新增床位,原则上按每张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经审批登记、运转良好、管理规范且当年无事故、无投诉或经查投诉事项机构无过错的养老机构,按自贡籍入住老人数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对养老机构免费接收供养自贡籍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老人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经费按政策标准给予足额安排,并可对此类养老机构完善设施设备等给予补助。将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的基本建设、机构运转、人员经费和机构内集中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并建立动态保障机制。有关部门要充实和加强养老机构的工作力量,确保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养老服务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2.积极支持居家养老服务。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居家养老服务,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建立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培育和扶持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服务网络建设。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和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支持机制,为困难家庭的失能老人和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居家服务,形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90岁以上高龄老人长寿补贴按现行政策执行。

3.大力支持社区养老服务。各社区要建立社区养老服务站,对社区新建的床位在10张及以上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经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验收后,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补助标准按省政府分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安排的通知执行)。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开展高龄、独居、失能、特困老人低偿服务,财政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贴。积极开发社区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引导大中专毕业生、零就业家庭人员、城乡低保人员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各社区要落实人员负责社区养老服务工作。

(四)落实养老服务机构融资政策。将国家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政策落实到养老服务业,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协调担保机构解决养老服务机构的贷款抵押问题,鼓励市内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和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贷款,财政部门可通过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鼓励保险公司承保养老机构责任险,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风险分担机制,降低养老机构运营风险。逐步放宽限制,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按照上级的有关安排和规定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

(五)落实养老服务医疗政策。推动医养融合发展,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支持社区医院与老年人建立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检查、保健咨询等服务,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积极支持养老机构根据实际设立医疗机构,并按相关规定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入住养老机构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的规定支付。进一步优化医疗保险报销程序和结算方式,做好老年人跨地区医疗保险支付结算。

四、加强领导和管理,提高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

(一)加强领导。各区县政府、市级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定期研究解决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各区县政府要从本地人口老龄化和老年人养老服务的需求出发,科学制定本地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要把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纳入年度重点目标计划和考核范围,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整合社会资源,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扶持力度;要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促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具体办法。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推动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建设,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行业规范和业务指导。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和住房保障、卫生、体育、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抓好相关政策的落实,大力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二)规范管理。严格执行涉老服务的建筑设施、膳食卫生、服务质量等行业标准,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和服务行为监督,推进行业服务和监管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全面提高社会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建立健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老年人的健康档案,完善“一键通”、服务热线、呼叫系统等便捷有效的求助和服务信息渠道。

(三)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类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建立养老机构院长资质培训和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制度。积极发展志愿者队伍,探索建立义工服务时间储备制等互助机制,为志愿者和义工参与养老服务提供必要条件。

(四)强化服务。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各类养老服务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加强自身建设和服务人员的培训教育,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标准和流程,明确服务人员职责,做到设置有标准、服务有规范、监督有依据,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自贡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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