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试行指导意见

颁布单位: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号:津工商许字〔2011〕29号
颁布日期:2011-12-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试行指导意见

各工商分局,滨海新区工商局,市局各处室和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条例》,进一步满足个体工商户发展需求,支持其做大做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业态优化升级,现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是指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申请转换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内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一)遵循“主体自愿、积极引导、依法规范”的原则。个人经营的,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家庭经营的,应当由全体经营者共同提出申请。对法律法规要求某行业经营者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的,应依法规范,助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

(二)采取“一注一开”的登记方式。即原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同时申请转型升级企业设立登记。

(三)原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和转型升级企业设立登记,按转型升级企业登记管辖由企业登记部门“一站”办理。

二、适用范围

(一)在我市注册并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不含港、澳、台居民申办的个体工商户);

(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为拟转型升级企业的投资者或投资者之一。

三、申办流程

(一)办理转型升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由申请人向企业登记部门提交《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申请书》(见附件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转型后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保留原名称字号的,原名称字号可予保留;变更为合伙企业,申请保留原名称字号的,原名称字号可予保留,在原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标注“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变更为有限公司的,原名称字号可予保留,组织形式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登记部门作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应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个体工商户拟转型升级设立企业证明》(见附件二)。

(二)办理前置审批许可或文件

转型升级企业继续经营原个体工商户已取得前置审批许可项目的,申请人持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个体工商户拟转型升级设立企业证明》,到相关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转型升级企业增加前置审批经营项目的,申请人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有关文件到相关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三)核准登记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和转型升级企业设立登记的核准日期应为同一日期。

企业登记部门作出准予转型升级企业设立登记决定,应当在核发营业执照的同时一并核发《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见附件三),为企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提供便利。

(四)转型升级企业档案管理

原个体工商户所有登记档案与转型升级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一并扫描,分别存放。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含《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复印件一份)仍由原档案管理部门保存。

四、有关要求

(一)按照便民高效原则,各企业登记部门要做好前期指导服务,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统一受理,畅通内部流转,积极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二)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登记工作中,各企业登记部门要做好相关统计分析工作。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附件:1.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申请书

2.个体工商户拟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

3.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1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申请书

工商分局(局):

本人(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为,注册号为:,因经营需要申请转型升级为企业。现申请转型升级登记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内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请予办理。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家庭经营的由全体成员)签名:

二○一年月日

附件2

个体工商户拟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

(个体工商户名称)(注册号:),申请转型升级为企业。经我局核准,拟转型升级企业名称为,企业类型为。

特此证明。

二○一年月日

(企业登记部门盖章)

注:该证明仅供办理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使用,不作为企业经营凭证。

附件3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

(转型升级企业名称)(注册号:)于年月日经我局核准设立登记,该企业由(个体工商户名称)(注册号:;已于年月日被核准注销登记)转型升级设立,请你单位依法予以办理有关财产过户等手续。

特此证明。

附件:个体工商户注销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二○一年月日

(企业登记机关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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