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文号:津政发〔2009〕4号
颁布日期:2009-01-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津政发〔2009〕4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

津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现转发给你们,

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天津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

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污染减排统计数据准

确、及时、可靠,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

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

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排放总量

控制的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两项污染物。该

两项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排放量。

第三条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工作按照在地统计、

分级负责原则,由市环保局负责统一部署并指导区县环保局的总

量减排统计工作;区县环保局负责本辖区内的总量减排统计工作。

市发展改革、统计、经济管理、建设管理、市政管理等部门

按职责分别负责提供全市经济社会统计数据,并及时为我市污染

减排出具数据证明。市统计部门负责提供全市及各区县地区生产

总值、分行业工业增加值、GDP增长率、单位GDP能耗、全社会

能源消费及平衡情况、城镇人口数和非农业人口数、主要产品产

量及一次能源消费中的煤炭消费情况等统计数据和统计资料;市

经济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产业结构调整、关停企业情况等统计数据;

市建设管理部门、市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

情况、市政管网建设情况以及收水区域的工业、生活排水情况等

资料数据。

第四条按照环境统计制度的要求,企业单位污染源的环境

统计数据由企业负责填报,按期向所在区县环保局报送,由区县

环保局负责审核、汇总后上报市环保局。

市环保局及时组织对区县上报的环境统计数据进行审定,并

提出审核意见。区县环保局应按照市环保局审核结果进行认真审

核、校正被调查单位环境统计报表的填报数据,发现问题及时要

求企业据实改正。

市环保局根据国家对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核定结果,

对区县环保局上报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进行再复核。各区县环

保局应按照市环保局的最终审核结果,对年报快报数据进行修订。

第五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对象包括工业源和生活

源,其中工业源包括重点调查单位、非重点调查单位。环境统计

重点调查单位包括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排污申报范围内工业排放

总量85%以上的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以及纳入“十一五”

污染减排治理计划的单位。重点调查单位筛选工作应在排污申报

登记数据更新的基础上逐年进行,新增重点源企业(包括试生产

或已通过验收以及形成事实排污企业)要及时纳入重点调查范围,

以保证重点调查单位数据能够反映污染物排放的总体趋势。严禁

在筛选重点调查单位时采用企业群的调查方式。

第六条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

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以

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总量作为估算的对比基数,按重点调查单

位总排污量变化趋势等比或将比率略做调整,估算出非重点调查

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

(或非农业人口数)、燃料煤消耗量等数据测算。

第七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包括季报和年度快报。季

报报告期为一个季度,每个季度结束后5日内由区县环保局上报市

环保局;年报报告期为1至12月,上报时间为当年12月31日前上报

快报数据。其中二季度和四季度累计数据为半年报和年度快报数

据。市环保局负责审定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季报、半年报

和年度快报数据,并于每个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市应对气候变

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各区县污染减排统计数据的核算与校正参照国家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和原环保总局《主要污染物总

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环发〔2007〕183号)的规定进行。

在按照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区县COD排放量时,用监测

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在按照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

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

校正。

第九条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参照《环境统计管理办法》、

《环境统计技术规定》、《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等有关规

定执行。市环保局对各区县环保局上报的半年报和年报SO2和COD

排放量进行核算,并将核算结果通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区县环

保局上报的环境统计年报和半年报数据应当与核定的减排统计数

据一致。各区县环保局污染减排统计数据未经市环保局审定,不

得自行公布和使用。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各区县包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

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3日施行,至2014年1月13日

废止。

附件:统计数据的测算方法与核算校正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

统计数据的测算方法与核算校正

一、统计数据的测算方法

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

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

监测数据法:重点调查单位原则上优先采用污染源在线连续

监测数据,其次为手工监测数据计算排污量。

物料衡算法:物料衡算法主要应用于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

的测算,测算公式为:燃料燃烧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煤消费量×

含硫率×0.8×2×(1-脱硫率)。

排放系数法:排放系数法主要适用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

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行业排污量的估算。

以上三种方法中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监测数据

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计算所

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对两种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较

大的,须分析原因。对无法解释的,按取大数的原则得到污染物

的排放量数据。

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以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总

量作为估算的对比基数,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点调

查单位总排放量变化的趋势(指与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减少

的比率),等比或将比率略做调整,估算出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污

染物排放量。

生活源COD排放量计算公式为:生活源COD排放量=城镇常

住人口数×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365-城镇污水处理厂去除

的生活COD。其中,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优先采用为70克/

人·日。

生活源SO2排放量计算公式为:生活源SO2排放量=生活及其

他煤炭消费量×含硫率×0.8×2。

二、统计数据的核算与校正

(一)COD核算与校正。

核算方法:

工业COD排放量=上年工业COD排放量+新增工业COD排

放量-新增工业COD削减量

其中:新增工业COD排放量=2005年排放强度×上年GDP

×扣除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增长率。2005年排放强

度=2005年工业COD排放量/2005年GDP。扣除低COD排放行业

贡献率后的GDP增长率=〔1-(低COD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的

增量/GDP的增量)〕×GDP增长率。上述增量和增长率均指当年

与上年相比。

低COD排放行业包括石油、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冶炼业

(钢铁)、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建材)、有色金属冶炼业、电器

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和通讯计算机及其他电

子设备制造业七个行业。

生活COD排放量=上年生活COD排放量+当年城镇人口增长

的COD排放量-当年新增生活COD削减量

校正方法: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时,用监测

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计算用GDP增长率=当年GDP增长率-监测与监察系数

监测与监察达标率=监测达标企业数/监测企业数×0.5+监

察达标企业数/监察企业数×0.5

其中,监测与监察达标率为100%的,监测与监察系数取值为

2%,90%及以上的取1.8%,80%及以上的取1.6%,70%及以上的

取1.4%,60%及以上的取1.2%,50%及以上的取1.0%,低于50%

的为0。

(二)SO2核算与校正。

核算方法:

SO2排放量=火电SO2排放量+非电SO2排放量

其中:非电SO2排放量=上年非电排放强度×(当年全社会耗

煤量-当年电力煤耗量)-当年新增非电工业SO2削减量。

上年非电排放强度=上年非电SO2排放量/(上年全社会耗煤量

-上年电力煤耗量)。

当年非电SO2排放量须用主要耗能产品(粗钢、有色、水泥、

焦炭等)的排放系数校核,按排放强度和排放系数法估算数据,

按照取大数原则确定非电SO2排放量。

火电SO2排放量=上年火电SO2排放量+当年新增火电SO2排

放量-当年新增火电SO2削减量

当年新增火电SO2排放量:按统计部门快报确定的辖区火力发

电量按320克标准煤/千瓦时(或当年火力发电标准煤耗水平)计算

发电耗煤量(热电联产供热耗煤量按火电发电量同比增长,没有

热电的不考虑),按辖区平均煤炭硫份确定新增电量导致的SO2产

生量,扣去当年新建燃煤机组投产脱硫设施同时运行(要考虑脱

硫设施滞后时间)、上年燃煤机组投产脱硫设施滞后于当年运行

(上年接转到今年的脱硫设施)形成的SO2削减量。

有条件的地区,特别是开展节能发电调度试点的地区,可以

用辖区内分机组火力SO2排放数据库作为审核依据,数据库要有

分机组装机容量、发电量和耗煤量和SO2排放量,火力装机容量、

发电量和增长速度可利用电力管理部门的火力装机容量指标。

对于燃料油使用量较大的地区,还应核算燃油SO2排放量。

校正方法: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时,用监察

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地区SO2排放量=当年核算SO2排放量+Σ企业非正常排放量

企业非正常排放量=企业SO2产生量×脱硫效率×(1-监察

系数)

发现被检查企业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一次,监察系数取0.8,

非正常运行二次监察系数取0.5,超过两次非正常运行,监察系数

取0。

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定义为生产设施运行期间脱硫设施因故

未运行而没有向环保部门及时报告的、没有按照工艺要求使用脱

硫剂的、使用旁路偷排手段等其他违法行为。

数据来源: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各环境保护督查中

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市及区县环境监察系统。

三、有关核算的说明

核算资料:上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耗煤量数据依据上年环

境统计资料。GDP、有关行业的工业增加值、城镇人口增长率使

用国务院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没有公布数据的,以我市统计局

初步数为准。以上初步数应与统计部门协商一致后再使用。

削减量核算原则:当年主要污染物新增削减量,以我市污染

治理设施实际削减量为依据测算。

关停企业减少的COD排放量以上年纳入环境统计数据库的企

业的排放量减去其当年实际排污量所得。关闭小火电计算SO2减排

量,减排量=上年关闭机组SO2排放量×(1—当年发电量/上年发电

量);淘汰有烧结机的小钢铁,计算SO2减排量。其他行业淘汰落

后产能,在环境统计中有名单的计算减排量,没有名单的不计算。

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削减量:上年度纳入环境统计的企

业新建污染治理设施通过调试期后并连续稳定运行的,其去除量

从通过调试期的第二个月算起,计算本年实际运行时间(停运和

非正常运行时间扣除)及污染物削减量。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去除量:新建成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去

除量的核算方法与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削减量核算方法相

同。

对于现有污水处理厂增加污水处理量的,必须说明情况。增

加量以新建管网的验收报告为依据(或以新建管网相关佐证材料

为依据),核算时间从通过验收的第二个月算起。

当年新增火电SO2削减量:包括当年新投运的老机组脱硫设施

削减和上年投产老机组脱硫以及隔年投产脱硫机组当年多削减的

量。当年新增非火电SO2削减量:指连续稳定减排SO2的工程措施,

包括2005年企业的烧结机和冶炼等烟气脱硫工程脱硫、炼焦脱硫

工程、煤改气工程、与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循环流化

床、集中供热等脱硫措施形成的SO2削减量。企业通过技术改造、

搬迁或拆除锅炉等措施减少的SO2排放量要有详细的技术资料支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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