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孤儿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孤儿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津政办发 〔2012〕90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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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7-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孤儿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2〕9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已经
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市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
发〔2010〕54号)精神,为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
适应的孤儿保障体系,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孤儿保障工作重要性
孤儿是指父母双亡或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或失踪)或查找
不到生父母、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根
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他们的生
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实现生有所养、病有所医、
住有所居、学有所教、壮有所用,是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
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也
是政府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一
定要充分认识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抓好任务落实,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
二、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孤儿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
采取多种方式,拓展安置渠道,妥善做好孤儿安置工作,发挥亲
属抚养的主渠道作用、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兜底作用和家庭寄养、
依法收养、社会助养的重要作用,妥善安置孤儿,推动孤儿回归
家庭、融入社会。
(一)亲属抚养。依照法律法规,本市户籍孤儿的祖父母、
外祖父母、兄、姐依法承担监护职责。同时,鼓励关系密切的其
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监护人。对没有前述监护人的,由其户籍
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二)机构养育。经查找无法找到法定监护人,被公安部门
确认为弃婴、弃儿身份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
机构收留抚养。
(三)家庭寄养。由户籍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妥善安置的孤
儿和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可以
通过对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进行评估,选择抚育条件较
好的家庭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并给予养育费用补贴和适
当的劳务补贴。
(四)依法收养。对依法收养孤儿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及时
予以办理;户口登记机关应按照规定,及时为孤儿办理户口登记
或者迁移手续。对寄养的孤儿,符合收养条件的寄养家庭有收养
意愿的,应优先为其办理收养手续。
三、落实各项政策
(一)落实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民政部门负责落实孤儿生活
救助制度和多种替代性养护工作。以孤儿重返家庭、回归社会为
目标,发挥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等多种形
式养育模式,协调督查孤儿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孤儿生
活保障资金。市和区县财政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保障孤
儿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财政预算,通过财政拨款予以
保障。按照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
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
增长机制。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我市相关规定,建立孤儿基本
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足
额到位。
(二)落实医疗保障政策。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落实孤儿医疗
保险工作。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及城乡散居孤儿由政府全额补贴,
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鼓励监护人或民间慈善组织为孤儿
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卫生部门负责落实孤儿医疗康复工作。建立
孤儿医疗救治和术后康复长效机制,对孤儿的救治要开通"绿色
通道",保证患病孤儿救治的及时性和康复训练的延续性。
(三)落实孤儿教育保障政策。教育部门负责落实孤儿教育
保障工作。在孤儿学前教育、九年义务教育阶段,要优先录取,
免收学杂费、免收食宿费、免收其他服务性费用;保证智力正常
孤儿和符合特殊教育的残疾孤儿全部接受学前教育及九年义务教
育。对在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就读的孤儿,
免收学杂费,对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学的残疾孤儿,福利机构应
创造条件使其接受教育。对于接纳孤儿并进行教育的民办高中、
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院校,政府应给予师资和资金的支持。
(四)落实孤儿成年就业保障政策。人力社保部门要进一步
落实孤儿成年后就业扶持政策,提供针对性服务和就业援助,促
进和保障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就业工作。对具备劳动能力的
正常孤儿,应按规定纳入就业援助重点对象,落实相关就业政策,
免费提供就业培训和指导。
(五)落实孤儿住房保障政策。国土房管部门负责落实孤儿
成年后的住房保障工作。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按规
定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予以资助,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
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居住在城市的孤儿
成年后,符合城市租房补贴保障条件或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
要统筹安排,应保尽保。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
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六)落实孤儿合法权益保障政策。司法部门负责孤儿合法
权益不受侵害保障工作,对有需要的孤儿应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或
司法救助。公安部门对孤儿安置办理集体户口、常住户口登记或
者迁移手续的,要依法及时予以办理;对遗弃儿童和利用孤儿从
事非法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严肃查处,坚决打击。
(七)加快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十二五"期间,要加大儿童
福利机构的建设力度,孤儿较多的区县可独立设置儿童福利机构,
也可依托民政部门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相对独立的儿童福利
设施,并根据实际需求,配备抚育、康复、特殊教育等必需的设
备器材,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
训、监督评估等方面的功能。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需求,统筹规
划、安排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项目,逐步改善现有儿童福利机
构条件,为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提供良好的学习、医疗康复、生活
环境。所需经费通过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助等渠
道解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建立政府主导、民政
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
及相关部门要把孤儿福利事业纳入相关专项规划和部门年度计划,
按照职责范围制定相关政策,落实工作措施。市发展改革委、市
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市教委、市农委、市人口计生
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市卫生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残联、市妇联、天津海关等部门,
要将孤儿保障有关工作列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内容,制定相关
政策,落实工作措施,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和就业
等方面的基本需求,营造保障孤儿合法权益、有利孤儿健康成长
的良好社会环境,使孤儿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二)加强队伍建设,健全工作网络。通过多种形式发展儿
童福利机构队伍,充实工作力量,将儿童福利机构中的特殊教育
教师和医护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纳入教师、卫生系列职称
评聘体系;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殊教师、社工和
康复师等专业人员培训,全面提升能力水平。市和区县民政部门
要健全工作网络,准确掌握情况,强化管护措施,加大督查协调
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孤儿保障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确保工作和
相关政策落到实处。
(三)加大宣传引导,弘扬传统道德。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
孤的人道主义精神和传统美德,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孤儿的
氛围,大力发展孤儿慈善事业,鼓励国内外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和
组织通过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
广泛开展救孤抚孤活动,共同推进孤儿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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