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拟定的天津市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拟定的天津市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津政办发 〔2010〕2号 |
|---|---|
| 颁布日期:2010-01-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市民政局拟定的天津市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0〕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拟定的《天津市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已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天津市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组织发展的有关要求,
进一步推动我市社会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提升社会团体公信力,
发挥社会团体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领域的重要作用,现
就我市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
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各类社会组织自身建
设、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的要求,完善社会团体以章程为核心的
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换届工作,建立以社会
团体评估为核心的外部监督机制,引导社会团体不断规范自身行
为,增强服务社会的能力,提高公信力和影响力,逐渐成为促进
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积极力量,为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
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具体内容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1.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
数量较多的,可按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
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应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和
名额分配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
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
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
超过5年。
2.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
机构,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组成,在会员
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社会团体开展日常工作,
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
理事较多的,可以设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能超过理事的1/3。
3.监事(或监事会)。监事(或监事会)是社会团体的监
督机构,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督理事会
和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情况、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情况等。
监事会一般由3人(或5人)组成,监事不得兼任该社会团体
理事及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监事(或监事会)每届任期最长不超
过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社会团体应逐步设立监事或监事会,切实完善社会团体监督
机制。
4.社会团体负责人。社会团体负责人是指担任会长(理事
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领导职务的人员,由理事
会选举和罢免。社会团体负责人的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连任不
得超过两届。因特殊原因确需突破任职资格和条件提名负责人人
选的,换届选举前应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批准同意。届内达到规定任职年龄的社会团体负责人,一般应退
出领导职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
领导职务的有关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不得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含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负责人),因
特殊需要确需兼任的,必须按干部任免权限进行审批,并按照拟
任职社会团体的章程履行规定程序。
行业性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法定代表人的任免须经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方能生效。行业协会的机构、
人事、财务应当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
体相分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职行业协会工作。
5.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
会长(理事长)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
担任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
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
表人。
6.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的
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社会团体的章程所
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发展会员。对外开展活动应使用"XX会XX分会(或专业委员会)"
的全称。
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制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和活动
规则,其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
性的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要加强秘书处等办事机构的设置,吸引更多的人才
加入到社会团体工作。要加强社会团体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培训,
逐步建立知识化、专业化、年轻化、职业化的社会团体工作者队
伍,提高社会团体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规范化运作的能力。
(二)完善社会团体章程。章程是社会团体区别于其他社会
组织的主要特征。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载明社会团体的名称、地
址、宗旨、业务范围以及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等
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代表全体会员意愿。
社会团体对章程进行修改的,应在报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
表大会)审议前,书面征求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意见。
章程修改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社会团体
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及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
管理机关核准。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
机关不予受理章程核准。未经核准的章程,不能作为社会团体开
展活动的依据,社会团体不得擅自发布。
(三)规范社会团体换届工作。社会团体应依章程规定按期
换届,以保障组织机构的健全。换届程序应体现公正、公平、公
开的原则。
召开换届大会(即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10日前,社会
团体应将换届相关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
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
换届大会结束后30日内,社会团体应将换届相关材料(加盖
社会团体印章)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
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社会团体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事先以书面形
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申请最长不
超过1年。
(四)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社会团体要逐步完善自律机制,
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民主决策、会员管理、岗位管
理、工资管理、档案证章管理等制度,随时掌握会员情况,吸收
与业务开展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与专职工作人员签订用工合同,
执行社会保险政策,档案证书印章由专人管理,交接手续完备。
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社会团体要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认
真贯彻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
17号)及国家在财务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合理配备会计人员,
规范设置会计账目,建立社会团体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财务管理
办法和资产管理制度,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状况,接受监督。
严格执行社会团体会费备案制度。社会团体制订、修改会费
标准,应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
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民发〔2006〕86号、财综联〔2006〕
57号)要求,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向业
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建立重大活动报告制度。社会团体举行重大活动的,要按照
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社会团体重大活动事先报告制度有关问
题的通知》(津社字〔2002〕16号)要求,在举办活动3日前经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社会团体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在法律、法规及
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断提高规范化运作水平。
(五)提升工作能力。
1.拟定工作规划。社会团体应根据自身特点,制定长期发
展规划(如三年或五年规划),做好社会团体年度工作计划和工
作总结,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
2.增强服务功能。社会团体要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滨海
新区开发开放的大局出发,把增强服务功能作为社会团体发展的
第一要务,充分利用自身优势,不断拓展服务范围和方式,积极
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3.加强诚信建设。社会团体要不断增强公益意识,根据自
身特点广泛开展社会公益服务活动,树立公益形象,不断提高社
会影响力和诚信度。同时,社会团体要积极引导会员单位开展诚
信活动,提高本行业或领域整体的社会诚信度。
三、规范化建设评价体系
为了检验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的成果,要完善外部监督机制,
逐步建立年检、评估、评比表彰相结合的规范化建设评价体系。
(一)年检。年检是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
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社会团体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是社会
团体日常管理工作的有效补充。社会团体应严格按照业务主管单
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对照年检项目认真规范自身行为,按
时上报年检材料,履行年检手续。对逾期不办理年检或连续2年
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由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执法大队按照有关
规定作出处理。
(二)评估。社会团体评估是指依照一定的程序,根据相关
指标体系,对社会团体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和评判,是创新社
会团体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推进社会团体监管方式向培
育与监管并重方向转变的重要手段。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
单位、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审计机构和有关专家组成评估委员会
和评估小组,通过审查被评估单位的申报材料和到被评估单位实
地考察等方式,依据具体的评估指标和评分细则,从基础条件、
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四个方面对社会团体进行评价。
评估结果分五个等级,评估期限为3年。评估结果将与社会团体
接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府购买社会团体服务和社会团体评
优等工作挂钩。
(三)评比表彰。开展社会团体评比表彰工作,树立典型,
宣传先进,是激励社会团体不断进步的重要手段。根据《天津市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中对做
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团体给予表彰的规定,采取社会团体自荐和业
务主管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对诚信守法、严格自律、作用突
出、社会认可的社会团体给予褒奖,树立优秀典型,打造品牌单
位,逐渐形成比学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风气,提高我市社会团
体的整体水平。
四、具体要求
全市社会团体要把加强自身规范化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对照查找自身存在的差距,有针对性地制
定本社会团体加强规范化建设的工作计划和目标措施,并有计划、
分步骤地落实,不断提高规范化运作水平。
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利用社会团
体换届和年检、评估等日常监管手段,加强对所属社会团体的监
督管理,指导社会团体严格按照各种规定开展工作,促进其健康
发展,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天津市民政局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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