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新政办发〔2014〕126号
颁布日期:2014-10-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4年10月28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34号),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需要取消的职责。

2.将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移交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3.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法人自主权。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外国医疗团体来我区短期行医审批职责下放地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2.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的审批下放地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3.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的核发下放地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4.将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下放地州市、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5.将公共场所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的卫生许可下放地州市、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6.医务人员公开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原携带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的审批下放地州市、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7.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地州市、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8.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审批下放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9.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整合划转的职责。

1.将原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人口计生委的相关职责整合划入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将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和所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统一发布食品安全信息、贯彻国家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职责划给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拟订自治区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职责,划给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将起草有关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等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区政府规章草案的职责,划给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职责,划给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6.将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给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增加的职责。

1.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职责。

2.港、澳、台投资者在我区设置独资医院的审批职责。

3.按国家标准,组织我区全国卫生县城、全国卫生乡镇评审工作。

4.按国家标准,组织我区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工作。

5.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

(五)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全区人民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地方标准制定。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政策规划,制定卫生和计划生育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配合推进全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区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根据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制定全区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区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社区医生、计划生育专干管理制度。

(五)负责制定全区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经常性检查及年终考核工作;研究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国家自治区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考核。统筹管理本系统各类资金,负责本系统及财务直管单位预决算、资产和内部审计等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八)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拟定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组织制定自治区药物政策和自治区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监管制度。参与自治区药品、高值耗材采购。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协调相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区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指导医疗机构药物临床应用及安全监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害事件。

(九)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负责完善生育政策,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组织实施促进全区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

(十)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一)制定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二)组织拟订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

(十三)组织拟订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指导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四)指导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五)负责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自治区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指导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六)指导制定全区中医民族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十七)贯彻中央保健委员会和自治区保健委员会干部保健工作的政策、指示和决定,承担全区保健工作宏观指导,承办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自治区保健委员会委托或指定的保健任务;负责自治区保健对象重要医疗保健任务的协调和指导。负责在我区召开的国际性、国家和自治区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八)承担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自治区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自治区防治地方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九)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设2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机关政务、事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信息、档案、翻译、督办、修志、保密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来信来访和机关保卫等工作。

(二)人事处(机关党委)

拟订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按照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培训工作;负责援疆干部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草案,组织拟订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和标准化;牵头配合推进全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研究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全局性的方针、政策和重大理论问题,起草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全局性、综合性的文字材料;负责卫生系统法制建设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组织重大处罚事项的听证,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普法宣传和相关法律法规咨询等工作;组织推进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职能转变相关工作。

(四)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拟订自治区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政策、制度、规划、预案和规范措施,指导和推进全区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根据授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五)疾病预防控制处

拟订全区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承担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办自治区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防治地方病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六)医政医管处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法律、政策、规范、标准,拟订实施办法,依法组织实施;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拟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医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医院药事、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监督指导全区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评审评价工作,拟订全区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

(七)基层卫生处

拟订自治区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政策、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区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社区医生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项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

(八)计划生育基层工作处

负责拟订计划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

(九)妇幼健康服务处

拟订自治区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母婴保健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承担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

研究提出全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拟订全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十一)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处

拟订全区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指导基层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组织实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工作,推进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的落实,负责全区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及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数据统计。

(十二)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依法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参与拟订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

(十三)综合监督处

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

(十四)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

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拟订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组织制定自治区药物政策和自治区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监管措施。参与自治区药物、高值耗材采购;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协调相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区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指导医疗机构药物临床应用及安全监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害事件。

(十五)规划与信息处

拟订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动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承担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的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参与全区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

(十六)财务处

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的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提出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等政策建议;统筹管理中央补助公共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项资金和项目以及援疆项目、资金管理。指导和监督社会抚养费管理。

(十七)考核督导处

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经常性检查及年终考核工作;研究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指导地县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国家自治区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考核;负责机关内设处室绩效考评工作。

(十八)宣传处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宣传、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

(十九)科技教育处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自治区级卫生和计划生育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重点科研基地建设,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方面的技术推广工作;参与拟订全区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组织指导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指导乡村、社区医生和村级计划生育专干培训工作。

(二十)对外交流合作处

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

(二十一)保健管理处

承担全区保健工作宏观指导和管理工作,负责在我区召开的国际性、国家和自治区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职责。承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区保健委员会委托或指定的有关保健医疗方面的工作任务及相关事项。负责自治区保健对象重要医疗保健任务的协调和指导。指导地(州、市)干部医疗保健工作。

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为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机关行政编制161名。其中:厅级领导职数7名(含纪检组长),处级领导职数61名(含卫生监察专员5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处领导职数2名)。

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另文下达。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自治区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

(二)指导自治区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三)与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自治区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拟订全区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全区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四)与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区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与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五)与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需要拟订、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尽快制定、修订。2.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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