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新政办发〔2011〕1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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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1-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新政办发〔2011〕18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近年来,自治区采取了多项措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因诸多原因,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依然存在,有的甚至被拐骗后强迫从事违法活动,遭受各种虐待,身心健康被严重摧残,危害了社会稳定,损害了新疆形象。救助和保护流浪未成年人,是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和谐安定,关系到“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贯彻落实,关系到新疆良好形象的树立。及时有效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是各地、各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措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对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群众第一、民生优先、基层重要”的理念,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和孤残儿童救助保护工作,让每一个流浪儿童都能回到温暖的家,主动把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放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来谋划,放到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去推动,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明确职责任务,突出工作重点,加强协调配合,扎实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得到救助保护、教育矫治、技能培训、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基本原则: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健康成长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对家庭监护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严厉打击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受保护权。坚持救助保护和教育矫治并重。积极主动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保障其生活、维护其权益;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强化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坚持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兼顾。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司法等手段,落实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共同责任,不断净化社会环境,防止未成年人外出流浪。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各方协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的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
三、认真落实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拐卖、胁迫、操纵流浪未成年人犯罪活动。坚持解救与打击并重的原则,公安、检察、法院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依法追究参与拐卖、胁迫、操纵未成年人从事违法活动和乞讨的所有涉案人员,从重从快严厉打击组织者、操纵者。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要一律采集生物检验,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比对,及时发现、解救失踪被拐未成年人。加强接处警工作,凡接到涉及未成年人失踪被拐报警的,公安部门要立即出警处置,认真核查甄别,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强化立案工作,凡核查有被拐卖事实的,一律立为刑事案件。实行未成年人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充分调动警务资源,第一时间组织查找。建立跨部门、跨警种、跨地区打击拐卖犯罪工作机制。坚持“先解救、后救助”的原则,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协助公安部门做好被拐卖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
(二)加大主动救助力度,开展经常化救助保护服务。公安部门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当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要加大甄别查询力度,对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调查、甄别,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处;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无力自行返乡的由救助保护机构接送返乡,公安机关予以协助配合。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引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城管部门要加大巡查力度,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应当告知并协助公安或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要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对突发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和民政、城管部门应当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救治费用按照规定从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经费中解决。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社区组织,要组织和动员居民提供线索,劝告、引导流浪未成年人向公安机关、救助保护机构求助,或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有关部门对群众提供的流浪未成年人信息,要实行首接负责制,积极予以协调处置。
(三)加强教育矫治,实施分类救助。救助保护机构要依法承担流浪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责任,为其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医疗卫生、权益保护、家庭指导和跟踪回访等救助保护服务。救助保护机构要实施分类救助,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对沾染不良习气的,要通过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进行心理疏导和行为干预,矫治不良习惯,纠正行为偏差;对救助保护机构救助的和公安部门在打拐行动中解救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流浪未成年人,按有关规定进行甄别审查后,送自治区工读学校进行行为矫治和接受教育;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要协助司法等部门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对16周岁以上的,将其纳入就业援助范围,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对患病或致伤残的,及时送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将流浪未成年人纳入当地免疫规划。卫生、残联等部门要指导救助保护机构对流浪残疾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
(四)畅通返乡安置渠道,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回归家庭。健全跨省及区内救助接送机制。积极与内地各省区市特别是新疆籍流浪未成年人重点流入地,建立完善流浪未成年人发现、救助、接送、协调机制;全区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流出地和流入地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流出地要主动与流入地沟通交流,及时接回并妥善安置流浪未成年人,防止重复流浪。救助保护机构和公安机关要综合运用救助保护信息系统、公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和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方式,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查找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及时安排接送返乡,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要对购票给予优先办理,在进出站、乘车等方面积极协助。流出地救助保护机构应当通知返乡流浪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救助保护和帮扶工作。流出地县级救助保护机构(未设救助保护机构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确无监护能力的,由救助保护机构或民政部门协助监护人及时委托其他人员代为监护;对有监护能力却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经反复教育不改的,由救助保护机构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其予以惩处,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司法部门要予以协助。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在继续查找的同时,要通过救助保护机构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照顾。对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公安机关要按户籍管理有关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以便于其就学、就业等正常生活。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民政部门要将其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抚育,公安机关要按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五)强化源头预防和治理,建立预防未成年人流浪长效机制。预防未成年人流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做好源头预防是解决未成年人流浪问题的治本之策。家庭是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流浪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要加强对家庭履行监护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将社区家庭教育、儿童教育纳入社区服务范围,对困难家庭予以帮扶,提升家庭抚育和教育能力,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随访制度,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要报告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其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刑事责任。学校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阵地,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根据学生特点和需要,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学生掌握就业技能,实现稳定就业;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进行重点教育帮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要接收被救助返乡学龄期流浪未成年人的就学,不得嫌弃、拒收,根据其不同情况,安排文化学习和思想教育。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信息通报制度,指导学校做好劝学、返学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做好协助工作。民政、综治、公安、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协作,进一步落实内地新疆籍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责任制,由救助保护机构负责实施,对救助送回家乡的未成年人,从自治区到地州、县(市)、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家长层层签订责任书,切实搞好教育管理和安置,防止重复流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排查摸底工作,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动态管理档案,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动态管理。要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纳入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工作、“春蕾计划”、“安康计划”和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将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残疾未成年人康复、教育总体安排;充分发挥志愿者、社工队伍和社会组织作用,鼓励和支持其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教育、矫治等服务。
四、工作要求
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在各地统一领导下,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长效机制。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逐步建立覆盖全区的救助保护体系。自治区已经成立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各地、州、市和流浪未成年人问题突出的县(市)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工作人员和经费,确保救助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各有关部门要将救助保护工作纳入本部门总体安排,制定贯彻实施方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
(二)加强能力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各地要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要充分发挥现有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和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作用,不断完善教育矫治、心理干预、康复培训、文化娱乐等救助保护设施。流浪未成年人流出数量多、救助保护工作任务重的县(市)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救助保护机构要坚持实行亲情化、关爱型服务,建立健全分类救助保护制度,加强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探索新型救助保护模式,提高救助保护效果。加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队伍建设。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共同制订方案,合理配备救助保护机构人员编制,提高工作人员特殊岗位津贴标准。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公安部门要根据需要在救助保护机构内设立警务室或派驻民警,指定专人协助救助保护机构做好甄别查询、安全管理和接送等工作。各地要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三)加强调查研究,完善法规制度。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调查研究,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法规修订的相关工作,健全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制度和教育矫治、回归安置和源头预防等相关规定,规范救助保护工作行为,强化流浪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和保护力度,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四)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落实责任。各地要强化督导检查,建立挂牌督办、警示和通报制度,制定考核标准,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定期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自治区将建立完善奖惩机制,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地州、县(市)给予表彰,在救助经费上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严重的地区,将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五)做好舆论宣传,引导社会参与。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加强对包括被拐卖、被胁迫、被解救、被救助等典型案件、案例的宣传报导,引起全社会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在全社会牢固树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意识。加强舆论引导,弘扬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开展慈善捐助、实施公益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积极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关爱流浪未成年人、共同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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