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阿行办发〔2015〕59号
颁布日期:2015-09-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阿行办发〔2015〕5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阿勒泰地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进一步分解细化,抓紧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对已明确牵头部门的工作任务,牵头部门加强协调,其他部门积极配合。对没有明确牵头部门的工作任务,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地区公安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做好跟踪评估、督查指导等工作。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地区行署报告。

2015年9月1日

阿勒泰地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一、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地区公安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负责。除明确各部门分别负责的工作外,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进一步落实和调整户籍管理政策

(一)全面放开县级市市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它建制镇的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地区公安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负责)

(二)放宽租赁房屋(含实际居住地)落户政策。凡在当地租赁房屋(含实际居住地)的人员,连续居住满一年和参加社会保险满一年,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亲属等,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地区公安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负责)

三、创新人口管理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地区公安局负责)

(二)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草场、林地)及人口统计等制度。(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计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等分别负责)

(三)建立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其他地方居住半年以上的,应当申领居住证。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就业权、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公共卫生、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符合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居住证持有人连续居住满二年和参加社会保险满二年,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职业教育补贴、就业扶持、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居住证持有人在申请地连续居住满二年,与所在地就业单位签订了二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在申请地连续缴纳社保满二年,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住房保障权利。随行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满四年、父母参加社会保险满三年为基本条件,逐步享有随行子女在当地参加高考的资格。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责权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参加预备役和民兵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地区综治办、公安局、行署法制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等负责)

(四)根据地区实际,针对居住半年以下的流动人口办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登记证”,并完善居住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管理办法。(行署法制办公室、地区综治办、公安局等负责)

(五)解决无户籍人员落户并建立长效机制。解决无户籍人员落户是加强社会服务管理,改善民生,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举措。要结合实际,分类施策,解决落户问题。(各县市、喀管委、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局等负责)

(六)推动实现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各地应综合运用公租房、安置房、单位公产房等政府公共资源,推行各民族混居;通过环境优化、教育资源倾斜等办法,鼓励和引导社会居住资源合理分布,推进各民族混居、杂居,统筹推动各民族之间的人员交流、交往、交融。(各县市、喀管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等负责)

(七)实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便民联系卡制度。为便于对外出务工、务农、经商等人员的服务管理,实行便民联系卡制度。(地区综治办、公安局等负责)

(八)建立健全实有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入户调查,掌握人口动态信息,确保人口信息数据准确、鲜活。(地区统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安局等负责)

(九)在户口登记、居民身份证办理时,依据自治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维吾尔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则》,使用规范的少数民族姓名汉字音译。(地区公安局、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等负责)

(十)公安机关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的自治区实有人口信息系统。(地区公安局负责)

(十一)逐步实现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撑,为社会管理和经济发展提供服务。(地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安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阿勒泰地区中心支行等负责)

四、切实保障农民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一)加快推进农村(牧区)土地(草场、林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牧)民的土地(草场、林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等负责)

(二)建立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牧)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草场、林地)承包经营权。(地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等负责)

(三)进城落户农(牧)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牧)民意愿的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草场、林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地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等负责)

(四)保障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等享有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和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地区教育局、财政局等负责)

(五)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牧)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牧)业转移劳动力就业。(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等负责)

(六)将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地区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

(七)把进城落户农(牧)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牧区)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局等负责)

(八)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并逐步提高统筹层次;落实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异地转移接续政策,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的政策衔接工作。(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等负责)

(九)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地区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等负责)

(十)把进城落户农(牧)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牧)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十一)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地区和各县(市)、喀管委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

(十二)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各级政府有能力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县(市)、喀管委统筹协调,因地制宜,抓紧出台本县(市)、喀管委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加强社会监督。(各县市、喀管委负责)

(二)加强宣传引导。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深入宣传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主要内容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营造全社会支持改革、理解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顺利推进。(地委宣传部、地区公安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等负责)

(三)地区公安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综治办、行署法制办公室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落实经费保障。(各相关部门负责)

(四)地区公安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户籍制度改革情况,加强跟踪评估、督查指导,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相关部门负责)

(五)各级公安机关加强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健全人口管理队伍,严肃法纪,切实加强人口管理。(地区公安局、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负责)抄送:地委办公室,地区人大工委、政协工委办公室,地区纪检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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