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1-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阿行办发〔2014〕7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阿勒泰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行署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19日

阿勒泰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14〕20号)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地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践行“群众第一、民生优先、基层重要”工作理念,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主要目标。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健全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为实现地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发挥积极作用。地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互配合支持,切实将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协调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落实,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更加及时、透明、公正、有效,充分发挥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托底作用,全面落实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让各族困难群众享受到党和政府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温暖和关怀。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一是建立领导机构。各县(市)要建立以政府领导,民政牵头,公安、人社、住建、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搭建信息平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依据有关规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障、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方便民政部门及时准确地开展核对工作。二是建立核对中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基础是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核查,工作的难点是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核查,居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焦点问题也是解决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问题。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明确规定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手段的基础上,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家庭经济核对机制和核对机构,并相应地增加编制和领导职数。地县机构编制部门也要按照要求在民政部门成立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相应增加编制和职数,负责所辖区域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地县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三是建立完善核对机制。各县(市)要进一步完善成员单位工作协调机制,建立政策会商、联络协调工作、信息通报等制度,确保核对工作顺利进行。在自治区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建成前,各县(市)可通过人工核对方式进行。

(二)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机制。一是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各县(市)要继续加大对地区社会救助服务、举报热线“2885885”的宣传力度和使用频率,畅通举报渠道,做好举报保密和登记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投诉举报核查制度。二是加强来信来访工作。推行专人负责、首问负责等制度。各县(市)民政部门要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信访事项之日起60日内办结。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要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要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理由提出信访要求的,不再受理,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向信访人员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地区民政局对最低生活保障重大信访事项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事件,可会同信访等相关部门直接督办。

(三)强化监管机制。一是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县(市)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地区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管机制,加强对各县(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点抽查。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各县(市)民政部门要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严格核查管理。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于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出并公布处理结果。要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评估、监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各县(市)财政部门要通过完善相关政策给予支持。二是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责任追究。各县(市)人民政府是实施本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追究具体措施,对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流程、协作部门、工作人员等实施监督。对因化解政府与群众矛盾、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农村征地、棚户区改造、城市建设等原因为由,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同时,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的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保障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县(市)公安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民政部门对无理取闹、采取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给与批评教育直至相关处罚。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各县(市)人民政府除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三、政策措施

(一)制定规范标准。科学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健全完善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统筹考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消费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比例法、恩格尔系数法、消费支出比例法等测算方法,动态、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各县(市)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规范认定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的三个基本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地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核算和评估申请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具体办法,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科学准确、公平公正。最低生活保障必须做到以家庭为单位施保,不能按人施保,加大清理“保人不保户”现象。同时,要明确申请人家庭成员应该是共同生活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避免将申请人的赡养、抚养、扶养的权利和义务转嫁给最低生活保障。

(三)规范操作程序。一是申请受理程序。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可采取两种方式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户主或家庭成员经户主同意,可直接向户籍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交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对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可以单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二是申请核对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要采取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积极协调公安、人社、住建、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和机构,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及时向县(市)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县(市)民政部门进行核对。三是民主评议程序。经济状况核对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并依据入户调查和评议结果提出审核意见。各县(市)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人员原则上包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员会成员以及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代表和村(居)民代表。民主评议应当遵循的程序和内容:首先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宣讲最低生活保障资格条件、动态管理、补差发放等政策;其次由申请人或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情况;再次由民主评议人员现场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和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议;最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对现场评议情况作出结论,形成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签字确认评议结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在这个基础上,按照“规范简便、讲求实效”的原则,统一制定本县(市)民主评议办法,进一步规范评议程序、方式、内容和参加人员。四是审批程序。各县(市)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提出审批意见前,要做到按申请人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调查。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需要重点调查的申请,要全部入户调查。县(市)民政部门可以邀请申请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派人参加审批。五是公示程序。要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时限等。村(居)委会要设置统一固定的公示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不少于7天,并确保公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县(市)民政部门要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要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并完善异议复核制度。六是资金发放程序。各县(市)人民政府是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的责任主体。要建立“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作、乡(镇)和街道实施”的工作机制。要成立民政社会救助资金发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乡(镇)、街道做好救助资金发放工作,监督金融部门开通社会救助资金领取绿色通道,并协调金融机构对社会救助资金所需面值给予积极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发放采取现场集中现金发放、入户现金发放和社会化发放三种方式,其中救助对象多且相对集中的社区、村委会,采取现场集中发放。集中发放现场必须有当地街道、乡(镇)派出公安警务人员维持现场秩序,确保资金安全。救助对象少且相对分散的社区、村委会或老弱病残、生活自理能力低或不能自理的特殊救助对象,采取上门入户发放。上门入户发放,必须收当地乡(镇)、街道派车接送发放工作人员。打工、探亲在外的救助对象,村(居)委会登记造册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审核报县(市)民政部门审定后,采取社会化发放。受地区牧民居住比较分散、牧业转场、流动性大等因素影响,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试点开展对牧业村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实施社会化发放。

(四)加大动态管理。一是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各县(市)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实施分类管理。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定期报告制度。做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残人员、高龄老人等特殊对象不需定期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上门采集相关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报告情况对低保家庭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报请县(市)民政部门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低保金的手续。二是完善入户核查制度。县(市)级以上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低保家庭进行定期入户核查,严格按照由两名以上核查人员入户核查的原则开展入户核查工作,对核查结果,核查人员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要签字确认。原则上对“三无”人员等常年收入无变化的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城市家庭每月核查一次、农村家庭每季核查一次。三是健全低保抽查制度。各县(市)民政部门要综合入户核查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方法,加大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抽查力度。每年对所辖乡(镇)、街道进行全面抽查,抽查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不少于总数的30%;地区民政部门每年抽查数量不少于三个县(市),必要时可组织县(市)人员相互抽查。抽查结果作为评价工作和分配低保“以奖代补”资金的重要依据。

(五)加强政策衔接。一是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地区行署办公室《阿勒泰地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阿行办发〔2012〕190号),规范救助程序,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要按照地区财政每年度预算安排不低于100万元临时救助资金,各县(市)财政每年度预算安排不少于50万元临时救助资金。临时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账管理,民政部门设专户,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它用。二是完善城市最低保障与就业联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衔接机制。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制定针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就业指导、职业培训、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以及就业成本减免等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促进困难群众就业。为鼓励困难家庭人员积极就业,减少“低保养懒汉”现象,各县(市)民政部门对实现稳定就业并如实申报劳动收入的,自就业之月起12个月内,其家庭低保待遇不变,并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对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失业的困难群众,在申请低保时必须办理失业登记,对无正当理由不就业或者一年内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工作的,民政部门要给予减发或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工作制度,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议事、协商、决策作用,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教育、住房等社会救助政策以及促进就业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研究解决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信息共享问题,督导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

(二)强化能力建设。一是加大工作人员配备。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能力建设,研究制定按照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的具体办法。要科学整合相关机构及人力资源,通过人员调配、政府购买服务、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等方式,充实加强县(市)、乡(镇)两级社会救助机构人员配备,县(市)不少于3名专职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乡(镇)、街道、城乡社区不少于1名专职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较多的县(市)可适当增加专职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二是提高工作人员业务能力。要加强各级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保障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大低保信息化建设投入力度,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实现低保信息自治区到村(居)五级网络互连,全面提升低保信息化管理水平。

(三)落实工作经费。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优化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县(市)财政部门要落实所管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工作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县(市)民政部门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以奖代补”工作机制,提取此项工作经费的80%,用于乡(镇、街道)“以奖代补”,对工作绩效突出的乡(镇、街道)给予奖励,激发基层工作人员的积极性;20%用于逐步解决和改善各乡(镇)、街道民政工作的办公条件。

(四)强化管理职责。一是各级人民政府职能和责任。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充分发挥包村干部作用;村(居)民委员会要帮助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协助做好审核、审批过程中的协调、配合等工作。二是各相关部门职能和责任。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分别承担相关责任。民政部门要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创制、工作督导和规范管理;财政部门要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支付和监管,并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的成立和人员编制落实;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负责低保政策执行情况和低保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负责提供政策规定的配合、协助等工作。三是建立实施考核考评机制。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地区民政局要会同财政部门依据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对各县(市)人民政府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行年度绩效评价。

(五)加大政策宣传。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以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有关要求以及认定条件、审核审批、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为重点,采取有效形式深入开展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传。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宣传栏、宣传单(册)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最低生活保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把握民政社会救助资金发放的契机,深入困难家庭,通过面对面发放,心贴心交流,体会群众疾苦、了解群众呼声,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惠民政策宣传,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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