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转发地区民政局关于阿勒泰地区烈士陵园管理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3-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转发地区民政局关于阿勒泰地区烈士陵园管理规定的通知

阿行办发〔2013〕2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各部门,地直各单位:

地区民政局《阿勒泰地区烈士陵园管理规定》已经行署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

2013年3月28日

阿勒泰地区烈士陵园管理规定

地区民政局

阿勒泰地区烈士陵园(以下简称地区烈士陵园)是第一批自治区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自治区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为切实加强对地区烈士陵园的管理、使用和保护,根据《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11〕32号)有关要求,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户籍在阿勒泰地区,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去世,可安葬于地区烈士陵园。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散葬于阿勒泰地区范围内的烈士可不受户籍限制。

二、地区烈士陵园内18处合葬墓穴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完毕后,不再安葬非烈士人员。

三、在地区烈士陵园内从事瞻仰、凭吊、参观等活动的人员,要严格遵守烈士陵园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批转地区民政局关于地区烈士陵园及第一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阿行办发〔2006〕82号)和阿勒泰地区行署《关于同意地区第一公墓合葬墓的批复》(阿行署发〔2008〕37号)同时废止。

五、本规定由地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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