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地区清理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0-11-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转发地区清理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新区建设指挥部,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现将地区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阿勒泰地区清理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实施方案》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阿勒泰地区清理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实施方案

地区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地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促进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理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综改〔2010〕24号),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范围

县(市)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的清理工作分两个时段进行:一是对2005年12月31日之前,除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以外的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进行全面清理;二是对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产生的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进行全面清理。

县(市)国有农林牧场执行类似乡村职能而形成的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纳入本次清理范围。纳入清理范围债务的起止时间比照所在县(市)执行。

二、清理的内容

清理其它公益性乡村债务包括基层政权机构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垫交的农业税费债务。基层政权机构建设债务是指为保障基层组织正常运转、开展基层政权建设形成的债务,包括党政办公场所建设、公检法系统场所建设、七站八所场所建设、其他办公机构场所建设、村级办公场所建设、农林牧场公共服务部门场所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债务是指乡村两级为解决突出民生问题、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应对突发事件等形成的用于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债务,包括文化设施建设、体育设施建设、公共卫生设施建设、敬老院建设、饮水和排污工程、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应对突发事件、农田水利建设、电力设施建设、道路建设、架桥工程、非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其他;垫交的农业税费债务是指农业税未取消前,应由农户缴纳,截止2005年底仍未缴纳,由村集体或乡村干部垫付(“上清下不清”)而形成的债务。具体包括,垫交农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垫交乡统筹和村提留、垫交农牧业税地方附加。

下列债务事项不属于本次清理的内容:

(一)借贷合同和协议没有明确约定偿还期限的债务;

(二)借贷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实际债务用途、债务来源与《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监管系统规定的具体内容不符的债务;

(三)与乡村两级的负债主体没有产权关系的债务;

(四)在清理前已经由政府偿还的债务;

(五)没有工程合同和预决算的债务;

(六)有工程合同和预决算但不能提供已经支付价款和实际欠债凭据的债务;

(七)没有纳入帐内管理的白条债务;

(八)其他不符合政策规定、法律规定、财务规定的债务。

此外,各县(市)也不得将应由财政预算安排的正常支出,作为债务进行清理。

三、工作程序及任务

清理是化解的前提,是进行正确决策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清理工作必须全面、彻底、不留死角;对于清理出来的债务,必须进行严格审计,务求做到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确凿、手续完整、数据准确、双方认可;对于经核实后可以确认的债务,必须冻结本息、封存证据、锁定数额、不得擅自变动。

为确保清理质量,应按以下工作程序开展清理工作:

(一)搜集凭证。各乡(镇)、村(组)、国有农林牧场等基层债务单位应对本单位的债务进行全面的清查,搜集整理债务发生时合法的正式的原始债务凭证。

(二)填表。各乡(镇)、村(组)、国有农林牧场等基层债务单位根据搜集的原始债务凭证,填制《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项目情况及认定表》(附件2,填写完毕后签字盖章)。

(三)录入。各乡(镇)、村(组)、国有农林牧场等基层债务单位根据搜集的原始债务凭证和填制的《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项目情况及认定表》,在地区、县(市)综改办的指导下,安装并启动《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监管系统》(单机版),将项目情况录入《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监管系统》。录入时,应严格按照该系统规定的负债主体类型、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填报。每个项目都须按正确格式填报内容,不得漏填、不填。

(四)上报。各乡(镇)、村(组)、国有农林牧场等基层债务单位,将搜集的原始债务凭证、填制的《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项目情况及认定表》、录入《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监管系统》的债务项目数据一并上报县(市)综改办、农经局。

(五)初审。地区、县(市)综改办、农经局收到基层债务单位上报的原始债务凭证、《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项目情况及认定表》、录入《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监管系统》的债务项目信息后,应当及时对三者的一致性进行初审,即根据填报的债权人联系电话等信息进行抽查核实。经审查,证实一致、证表一致、书证与系统信息一致,由地区、县(市)综改办、农经局、有关业务部门在《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项目情况及认定表》相应的审核意见栏内填写初审合格意见,签字盖章,于2010年11月30日前交审计部门审计。若发现证实不一致、证表不一致、书证与系统信息不一致或缺项、漏项等问题的,应当一律退回原单位,不得提请审计。逾期未能补齐有关资料或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债务项目,不得再报。

(六)审计。审计部门收到经综改办、农经局或有关业务部门初审合格的项目资料后,应当依照《审计法》规定进行专项审计。重点审计债务项目是否符合清理政策,债务凭证是否合法有效,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存续时间是否属于本次债务清理的起止时间,债务实际余额的计列是否准确等。审计无误的项目,由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并在《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项目情况及认定表》相应的审计意见栏内填写审计意见,签字盖章后,交地区、县(市)综改办、农经局或有关业务部门公示。审计发现有问题的项目,出具不予认可的审计意见,并说明情况,退回地区、县(市)综改办、农经局或有关业务部门重新初审。逾期不能补齐债务资料或通过审计的债务项目,不得再报。审计工作需在2010年12月8日前完成。

(七)公示。地区、县(市)综改办、农经局或有关业务部门收到地、县(市)审计部门审计同意的债务项目清单后,应将债务项目在债务发生地进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债务发生时间、用途、数额、债权人、债务人、举报电话和受理部门等。公示无异议的,转入下一工作环节。对于公示中发现的问题,由地区、县(市)综改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进行处理。公示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八)网上认定。公示结束后,地区、县(市)审计部门应确定专人,对已经录入《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监管系统》并经过地区、县(市)综改办、农经局或有关业务部门初审的债务项目,对照审计意见在《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监管系统》中进行审计认定和签字。

(九)政府签章上报。地区、县(市)综改办将经过乡(镇)政府及农经局初审和审计签字的《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项目情况及认定表》分类整理,以乡(镇)为单元进行项目编号(项目编号的具体规则参见附件2的填报说明),按乡镇装订成册,经政府审定同意后,由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在《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项目情况及认定表装订封面》(格式见附件1)上签字、加盖公章,连同《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监管系统》信息于2010年12月15日前一并上报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

地区本级所属国有农林牧场其他公益性债务清理工作也按上述工作程序进行。地区国有农林牧场要将经过地区审计局审计签字《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项目情况及认定表》的装订成册,由地区综改办报经地区行署领导签字,加盖公章,于2010年12月15日前报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

五、组织领导

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清理化解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十分严肃复杂的工作,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按期完成清理化解工作。清理工作要以县为单位,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和安排,并对债务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县(市)综改部门在县(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县(市)农业、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分工,完成相关清理工作。

六、工作纪律

本次清理债务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坚决制止发生新债,各县(市)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要求,不得举债搞建设、上项目。对于已经产生的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各县(市)在清理过程中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如实上报债务数额,由于虚报、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而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责任自负。

自治区将对各地、各部门上报的债务项目数据(书面数据、系统数据)进行复审。对于复审中发现的问题,自治区将采取措施予以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同时追究相关县(市)及相关部门、单位的责任人,直至取消化债补助资格。依照工作程序,首先追究对上一工作环节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再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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