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地区民政局关于“三无”人员、“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及其他特困人员享受殡葬服务优惠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0-07-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地区民政局关于“三无”人员、“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及其他特困人员享受殡葬服务优惠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新区建设指挥部,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地区民政局提出的《地区“三无”人员、“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及其他特困人员享受殡葬服务优惠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

地区“三无”人员、“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及其他

特困人员享受殡葬服务优惠办法

(地区民政局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日)

为妥善解决地区“三无”人员、“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及其他特困人员的殡葬服务问题,依照国家《五保供养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军人优待抚恤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优惠办法。

一、优惠对象

具有所在县(市)户籍,在所在县(市)公墓埋葬且属以下人员类别,经证明后可享受殡葬服务优惠政策。

(一)城市低保户中“三无”人员;

(二)农村“五保户”;

(三)重点优抚对象中一级伤残人员;

(四)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其他特困人员。

二、减免收费项目

(一)城市低保户中“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中一级伤残人员去世,殡葬服务费用全免。

(二)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其他特困人员去世,殡葬整容、化妆、防腐、告别、挽幛、租花圈,租用冷冻柜、吊唁厅、休息室、太平柜10个服务性收费项目给予减免50%。

三、操作规程

去世的“三无”人员、“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中一级伤残人员亲属持死者户口簿、身份证、死亡证明、低保证(A类)、农村“五保”供养证及一级伤残军人证,到所在县(市)民政局办理相关审核手续,符合全免条件的,经主管领导签字后,向死者家属发放《困难群众殡葬服务优惠证明》,死者亲属直接到县(市)殡仪管理机构办理收费全免手续。

去世的其他特困人员亲属持死者户口簿、身份证、死亡证明、低保证(B类)和所在社区居委会的贫困证明,到所在县(市)民政局办理相关审核手续,符合减免条件的,经主管领导签字并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向死者家属发放《困难群众殡葬服务优惠证明》,死者亲属直接到所在县(市)殡葬管理机构办理收费减免手续。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婚姻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