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阿勒泰地区有关县城个体工商户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0-01-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阿勒泰地区有关县城个体工商户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新区建设指挥部,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阿勒泰地区有关县城镇个体工商户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复函》(新政办函〔2009〕279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

关于阿勒泰地区有关县城镇个体工商户

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复函

(新政办函〔2009〕279号)

主送略:

阿勒泰地区行署《关于阿勒泰地区个体工商户退休政策有关问题的请示》(阿行署报〔2009〕69号)收悉。为了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政策,使同一地区参保人员享受统一政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在青河、富蕴、吉木乃三县辖区内参保缴费满15年及以上,并在当地办理退休手续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其退休年龄可比正常退休年龄放宽3至5年,即:男年满55至57周岁、女年满50至52周岁的,可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在上述三县辖区内原国有企业女职工,在企业参保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且在2005年12月31日(含)以前下岗失业,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在当地从事个体经营的并继续参保缴费,仍可在年满45至47周岁时办理退休手续;原国有企业女干部下岗失业后,在当地从事个体经营的并继续参保缴费满5年及以上,如本人自愿,也可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原国有企业女职工下岗失业后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新政办函〔2007〕101号)有关规定,在年满45至47周岁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三、在上述三县辖区内缴费不满15年,或在当地缴费虽满15年及以上,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其他县(市)继续缴费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其退休年龄不得放宽。

四、符合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塔什库尔干等10个县工作满十年以上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函〔2006〕15号)有关规定的塔什库尔干、伽师、民丰、且末、若羌、阿合奇、乌恰七个县城镇个体工商户退休年龄可比照上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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