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转发地区民政局关于加快推进地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转发地区民政局关于加快推进地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2-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转发地区民政局关于加快推进地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阿行办发(2013)1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地区民政局《关于加快推进地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试行)》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
2013年2月25日
此件为准
关于加快推进地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地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新政发〔2012〕87号)精神,加快推进地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以满足各族群众的养老服务需要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互助、市场推动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监督管理规范化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让各族老年群体安享晚年,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基本原则。1.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各界兴办相结合的原则。各县(市)要对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发展统筹考虑,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制定优惠政策,推动形成多层次、多类别的养老服务网络此件为准体系。
2.坚持福利服务、有偿服务与公益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打破行业界限,开放社会养老服务市场,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贴息等多种模式,积极会养老服务。
3.坚持家庭为核心与村(居)委会为依托相结合的原则。大力推进以居家养老服务为导向,以长期照料、护理康复和社区日间照料为重点,分类完善不同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功能。
(二)总体目标。构建“9073”养老服务模式,逐步实现90%的老年人居家养老,7%的老年人社区养老,3%的老年人机构养老。建设覆盖全地区城乡的养老服务机构网络,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水平和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居家养老服务体系逐步建立。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有效开展,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形式多样、功能完善、基本满足大部分老年人需求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三、养老服务对象及服务方式
(一)服务对象。具有本地区户籍的年满60周岁以上的所有老年人。
(二)服务方式。1.居家养老。在各县(市)逐步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居家养老的管理服务网络。建立县(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依托社会福利机构建立)、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居家服务站(点)三级网络;在农村依托乡(镇)社会福利服务中心、互助幸福院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立足本地实际,编制并公布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上门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补助、提供场所等扶持措施,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家政服务企业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不断扩大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规模。
2.社区养老。结合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按照就近便利、小型多样、功能配套的要求,鼓励通过置换、购置等方式,将社区内闲置的单位、企业、个人用房改造用于日间照料、托养等服务。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重点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站和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设施,为社区老人提供短期托养、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生活服务。严格制定社区养老服务站建设考核标准,新建社区养老综合服务设施使用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结合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增加托老设施网点,增强社区养老服务能力,打造居家养老服务平台。通过倡议、发动、引导志愿活动等方式,动员各类人群参与社区养老服务。在农村,鼓励支持利用个人、集体空置房或空闲地,通过政府、集体、社会和个人出资,建立小型互助老年托老所和幸福院。结合城镇化发展和农村社区规范化建设,以乡(镇)敬老院为基础,建设日间照料和短期托养的养老床位,逐步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变。有条件的农村社区,积极探索建设社区老年日间照料服务设施,向留守老年人及其他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配餐等服务。
3.机构养老。改造、提升现有社会福利院、综合社会福利中心、光荣院等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确保城市“三无”老人、孤老优抚对象集中供养,并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在各县(市)建设老年养护机构,重点向最低生活保障老人、生活困难老人、高龄老人以及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提供养老和护理服务。加大对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采取新建、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等方式,在每个乡(镇)建设以养老为主的乡(镇)福利中心,推进农村敬老院向养老福利服务中心转型。在确保满足“五保”供养对象入住的前提下,为农村“空巢老人”、“留守老人”提供服务。完善和落实扶持优惠政策,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四、养老服务资金及政策扶持措施
(一)资金扶持。1.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资金扶持。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县(市),要加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投入,自治区将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资助建设若干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或日间照料中心;对年正常开放260天以上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由县(市)财政给予适当运营补助。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居家养老服务专项经费,为本地户籍且居住在户籍地的年满70周岁的散居“三无”老人和“五保”老人,年满60周岁且日常生活需要半护理或全护理的散居“三无”老人和“五保”老人,低收入高龄、独居、失能等困难老年人提供政府购买服务。由个人、社会组织、企业单位以及居家养老服务站举办的社区日间照料室,按照相对的服务对象和数量,由县(市)财政给予运营补助。
2.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资金扶持。对按标准建设并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房自建并投入使用、床位数在100张以下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由当地财政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标准由县(市)自行确定)。床位达到100张(含100张)以上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由上级财政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开办补助(分三年补助)。租用房且租期5年(含5年)以上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补助标准,
分5年予以补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入住满1个月以上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计算全年平均数,予以每人每月100元的补贴,县(市)财政承担50%。享受政府财政补贴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其用于养老服务的自建用房10年内不得改作它用,否则,将依法追回其所得补贴。
(二)政策扶持。1.优先审批和安排建设项目及用地。发改部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对符合土地、规划、环保等规定,建设资金落实的养老服务机构基本建设项目,予以备案、核准或审批。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用地。对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乡(镇)、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使用集体所有土地。
2.加大财政支持和保障力度。各县(市)用于社会事业和民生工程的资金,要优先扶持养老服务业,地区福利彩票公益金的50%要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以奖代补为主要形式的补助制度,统筹推进地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地区及县(市)要将公办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综合社会福利中心、社会福利院保障“三无”老人、“五保”对象正常的管理、运营、服务等保障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集中和分散供养经费按标准全额保障。
3.完善税收和相关收费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免收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房屋产权登记费,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及职业病防治检测检验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各类行政性执照费等。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气、供电、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收费优惠,其中用水、用气(暖)、用电与居民用户实行同质同价。优惠收取有线电视入网费、城区普通宽带一次性连接费,优惠收取光纤接入和宽带一次性连接费,通信费、收视维护费按当地最优惠价格收取;减半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费。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不超过年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4.鼓励各类人员到养老服务业就业、创业。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招用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自主创业从事养老服务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等,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和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税收减免政策。鼓励开发养老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
5.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开展老年医疗卫生和老年病护理服务。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资格许可证》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经审批可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其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6.实施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其它扶持措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要建立由民政、发改、财政、人社、住建、规划、卫生、国土、税务、老龄等部门参加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形成政府主导、民政部门主管、老龄工作机构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和效能考核,纳入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和为民办实事项目,明确发展目标,加大推进力度,确保取得实效。
(二)推进队伍建设。养老服务机构要按照护理人员与失能失智老人不低于1︰3的比例、护理人员与生活自理老人不低于1︰10的比例配备护理人员。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人员、护理人员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将养老服务人员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由民政、人社部门按照职业标准开展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等相关职业的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逐步提高养老服务人员工资水平,落实社会保障待遇。
(三)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方针政策,宣传养老服务的社会贡献。及时总结推广各县(市)、各部门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好经验、好做法。组织开展养老服务职业技能竞赛,努力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服务水平,为养老服务业营造良好的社全环境。
六、绩效考评
从2013年起,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列入各县(市)委、人民政府对所辖乡(镇)和相关部门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并制定下发具体绩效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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